Saturday, May 12, 2007

戴煌起诉新闻出版署案关于依法及时立案的申请

关于依法及时立案的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院长:

受原告戴煌委托,我们在其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违法指令出版社撤销选题、并损害原告民事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中担任代理人,相关授权委托文件已于立案时提交。

2007年2月28日14时许,我们前往贵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值班法官经审查后,收下了起诉状及所附证据和委托授权手续,告知法院需经过审查方可决定是否立案,要求我们回去等候通知。在此过程中,法官未就起诉状的内容提出异议和做出任何补正指令。虽经原告代理人郑重索取,贵院仍未出具收到起诉材料的书面“收据”。

3月7日下午,法定立案审查期限届满,鉴于未接到任何通知,我们致电值班法官询问进展时才得知:本案尚须“领导研究”和“等待汇报”,法定期限届满前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甚至连“受不受理”和“出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都要在汇报后经领导研究才能决定。值班法官要求我们再“等等”,而且只能如是。

对此,我们能够理解,但颇感困惑。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中,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赋予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后,还就是否立案问题进行“研究”的权力。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正是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收或者在法定期间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情形,是人民法院保障原告诉权的重要措施。该条第2款还规定:若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见江必新所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座

(一)》,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0 年第1辑第15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我们认为:既然至今未对起诉状内容下达任何“补正”指令,贵院实应在3 月7日之前立案,如果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要求原告一等再等。
尊敬的院长:

戴煌先生早年投身革命“死里逃生”,中年被划为右派“九死一生”,承蒙耀邦先生的恩泽,侥幸“劫后余生”,而今耄耋之年心力已然交瘁。他撰写的《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不仅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个人命运的写照,而且是今人正视历史放眼未来的重要参考文献,是这个渴望构建和谐的国度不堪回首却又必须深刻反省的前车之鉴,何况此书经过了中央编译出版社和学林出版社的公开出版,其合法性早有定论。该书选题幸被列入 2006 年作家出版社的出版计划,却在“报送审查”过程中因被告“撤销选题”的违法指令,而在旦夕间付之东流。我们认为,虽然结论尚需实体审理后方可得出,但原告的著作权受到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戴煌先生享有诉权,更是无可争议。

我们殷切地期待,贵院能切实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目前最要紧的,是先就立案问题早日作出裁决。
谢谢。



原告:戴煌

委托代理人:张思之 浦志强 律师
2007年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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