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警官执法时枪杀了一名医生,众生出于自身安危很是关切,新任部长孟建柱想必也急得挠头,否则就无法解释部里边何以会高度重视了。广州市公安局很快发了个声明,通报了若干一面之词,给死者头上拍了一推不是,似乎他有该杀的理由活该被杀,警察有开枪的必要没办法不开,但考虑到政法委张桂芳书记老在鼓励警察用枪,这老兄又是几年前南都冤案的罪魁,再加上近年来死于黑枪之下的百姓多了点儿,而官方每次澄清的可信程度都不高,所以证人王燕铭的眼见为实,就显得越发重要了。 浦志强 |
Tuesday, December 25, 2007
我对警察枪杀医生案调查的困惑
我看聂树斌案的再审
为
——我看聂树斌案的再审
据《南方周末》上周报道,聂树斌案的申诉已被接受,进入了最高法院再审的审查立案阶段,虽然王书金案并未“中止诉讼”,但他的死刑不会被“轻易”核准,证人性命暂时无虞,事情或许真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着。再审的审查对象是生效判决,将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错误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由于涉及法院利益,再审从来艰辛异常。君不见衙役如狼似虎,神州冤狱遍地,铁路线上络绎不绝,永定门前人头攒动,但通过再审翻案者几希。莫斯科不相信眼泪,北京城不相信血泪。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庶民犯法与王子和黑社会同罪,都只是美丽的传说。
但这个消息仍然令人振奋,因为公正的再审有助于重塑司法的公信力:聂树斌沉冤昭雪,等于还冤死者一个清白;再审维持原判,无异于还河北省一个清白。考虑到河北政法委的拖延调查,两年来对调查结果的秘而不宣,以及对王案指控的工于心计,洪洞县衙能否公道饱受质疑,河北回避聂案的再审和王书金案的审理,已经十分必要。
杀人偿命似乎天经地义,“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没有余地。至于程序,由于没有证据排除原则,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口供一旦打出来也能当证据使,因而聂树斌是否遇到了刑讯,口供是否给他定了罪,估计很难查清楚。印象中,刘涌的死缓判决,辽宁高院有过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情形存在的闪烁其辞,但马上就有人主动上门要了他的命——连注射用车在开庭之前就早早到位了——只要自认为正义在手胸有成竹,最高法院照样未审先定,但这就是错案发生的原因。
所以再审的关键,是看指控罪名到底有无证据。法律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也不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全面收集证据践行不枉不纵,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国家对公民的承诺。控方有义务证明聂树斌有罪,后者无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只要控方没能提供排他性的、足以证明强奸杀人的证据,判决便应推翻,聂树斌即应昭雪。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一贯的原则,人人耳熟能详。王书金奸杀康女士的供述,在他那里是口供,到聂案的再审中就成了证据,而且是足以启动再审的证据。命悬一线的王书金,无疑是聂案的关键证人,虽然他的话未必有人肯信,但他死了就能让聂案变成一笔糊涂帐。所以,在聂案再审审结前,以任何方式杀掉王书金,哪怕是以法律的名义,都与毁灭证据无异——黑锅还背在聂树斌身上,王书金心愿未了,该不会自寻短见。一旦王书金有个三长两短,最大的嫌疑人就是公门。
对王书金的“刀下留人”,已经是司法自信心和公信力的试金石。不论公正的重审结论如何,我们都该铭记王书金,都该感谢他在最后关头的良心发现,把死刑的惨烈和死刑滥用的后果用这样的方式暴露无遗。人命关天,不论是已经作古的康女士、聂树斌,还是行将就木的王书金,他们的性命都值得我们深深敬畏。跟聂案真相和聂树斌的清誉相比,任何人的脸面、荣誉和党性都已经微不足道。
关心王书金的命运,就是关心聂树斌案的真相,就是关心你我自己的命运。从这里反思刑罚功能是否该满足于报复性惩罚,从根子上让悲剧不再重演,才是要紧的。严刑峻法从来乏善可陈,我甚至奢望假如所述属实,王书金能获得特赦而免予一死——杀掉这个对自身罪恶充满悔恨的人,并不能让死者复生,也不会让社会和谐,而且是莫大的罪过。
期待最高法院以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公开公正地主持对聂树斌案的重审,既不要俯身屈从权贵,亦不必刻意顺从舆情。既然是制度使然,那么即使聂树斌果然被冤枉了,动用国库补偿亲属抚平创伤的同时,建议当局无须过分追究经办人员的个人责任,因为同样的邪恶,属于我们所有的人。
我认为,假如能由此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变革,九泉之下的康女士、聂树斌和生死未卜的王书金,其生命价值与废止了收容遣送陋规的孙志刚、质疑了城管机关合法性的李志强、崔英杰难分伯仲。为康女士、聂树斌和王书金建立这样一座纪念碑,让他们提醒我们时刻警惕死刑随时可能变成私刑,更让它不再如此惨烈和随意。
我倡议。
真凶有义,公检法无情——聂树斌冤案难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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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扯上王书金,源于两桩命案。第一桩是康女士被奸杀,第二桩是聂树斌被枪杀。王书金自己作了第一单,公检法联手作了第二单。王书金承认作了第一单,公检法合谋想赖掉第二单。王书金不想让别人背黑锅,公检法就是要让人背黑锅。王书金挺仗义,公检法很不义。
聂树斌付出了生命,把哀伤留给了父母。没人知道,他有过何等的恐惧,没人了解,在做他这第二单时,他想到了什么。聂树斌知道第一单不是他做的,也知道第二单是谁做的;王书金只知道第一单是谁做的,却不知道第二单谁做了谁。
聂树斌没佘祥林走运,死了十一年的老婆还能现身;也没赶上谨慎点的公差,碰上了一群送命的无常,于是他送了命,把命送在了“命案必破”的公检法手里。河北荣誉是大局,大局总让人喘不过气来,杀了聂树斌就能穿口气,没人记得生命的鲜活。
王书金把萝卜拔了出来,公检法却想把它再摁下去。王书金想轻装上路,他头上神明还在。公检法豁不出去,得顾全大局。所以,铁案不能翻。唯物主义者,果然无所畏惧。
公检法的专家团队,联手就能战胜真相。铁了心也认得准,康女士不能复生,王书金马上会死,聂家水再大,谅也漫不过桥去。马上要做的第三单命案,就是杀掉证人王书金。知其不可为而有意为之,孔夫子勉励在做,但公检法轻而易举。
但没有王书金的自认,当初如此轻率夺人性命,也是天大罪过。证明聂作了第一单,那是官府责任,不是聂家义务。公检法把自己成两造的一方,自然挖空心思,不仅要人家证明没做,还要为申诉制造障碍。南方周末不了解省情,就敢说聂案“绝处逢生”,天真又善良,君子可欺之以方。
河北的传统,是破案神速,好歹都能破。承德四农民四次死刑,至今改正无期。那桩大爆炸,炸倒了四座楼,弄死了一百多,又聋又哑的靳如超,勇冠施瓦辛格,也能及时授首。杀掉王书金再做一单,顺理成章。
也许等到海枯石烂,爆炸案真凶现身,聂树斌才能重见天日。
浦志强
Sunday, October 28, 2007
别拿六十八岁划线当“亮点”忽悠
回复鹤慈先生并各位网友:
要不是李劲松会后紧着发帖忽悠,扯着嗓子给李瑞环曾庆红立牌坊,我还不至于这么让人不舒服,又张嘴露出青面獠牙。我想连傻子都知道的道理,拿六十八岁划线 到点儿一律走人,本来就是一个因为谁都不想下又没啥好办法,平庸到土得掉渣毫无章法的办法,可是江湖上居然有人把这当成“亮点”忽悠。我心说你忽悠谁都 行,怎么能眼睁睁地把自己给忽悠瘸了呢?连范伟要是不遇上赵本山都不至于这样儿嘛!要是老用这么个傻了吧叽的规矩,就算我是李瑞环和曾庆红,我也得暗地里 恨死爹娘:也不事先算算日子看党代会换届时我到没到六十八,就撑得难受把我早生出来两年,结果亏进去两年多的“坐台”时间!谌容的小说《减去十岁》,里边 就有这个意思。
我不会打麻将平生也从不赌钱——所以更没人带着我玩儿牌,但我知道牌桌儿上有“买马”一说。桌子上的手儿齐了,瘾大的没机会了,但可以想辙参与,把宝押在 某个牌手身上,无论输赢都共进退,这就叫“买马”;单立规矩给自己加大赌注的,那叫“加磅”。我用的“买马”就是“押宝”。还有,骡子是马和驴的后裔,但 自己不能繁殖,想要“买马”下崽儿的走眼买回骡子来,等于投资蚀了本儿。那些倾心于曾庆红的人要是买他的“马”,他一下来就变成了“骡子”,“买马”的人 就砸手里了。既然看不准也了解不到真相,一门心思“买马”的多半弄回来“骡子”,那就别动不动像见了亲爹,先把自己弄得手足无措屁滚尿流,胡思乱想崇敬得 直冒傻气——其实你在局外,拼着老命地递好儿,人家既听不见也不想听,一点儿都不着调,等于白让人家看笑话。这么个写法得加注释,不然再过几天自己都忘了 想说啥。
从1998年以来,我就不关心谁上谁下了,谁都那德行全一个球样,江胡构建的就是勃列日涅夫时代。曾谢幕可贾还在,这就是让李劲松心仪的“亮点”造成的。 我对曾庆红好感甚于对胡温,更不用说老贾了,但这就像希望男足别非等到当了东道主时再出线一样,不能拿这帮球痞的脚丫子当饭吃,因为它长满鸡眼你不知把球 踢到那个门儿里去。不少人买了曾的“马”,但他们很快找到下一匹黑马,还会攒钱买的!这才几天哪,就有人帮李克强、习近平划道儿了,核计买谁的“马”更合 适,盘算着在习、李之争中站哪头儿了。要是老靠这才能让余生有所期待,老少爷们儿们就太可怜了。其实,曾在台上也没多大戏,下了台也不必如丧考妣,何况这 “亮点”对陈光诚案毫无影响。
民主墙时期的邓小平是新权威,买他马的比现在多,可他照样拔枪搂火儿。胡赵二位人死为大不说了,都是少有的悲剧 英雄,但反向淘汰让他们没机会。乔石如今在哪儿呢?行将就木混吃等死,眼看直奔八宝山了吧?李瑞环露个面儿,又能怎样呢?李长春刘云山比丁关根还可恶,照 样呼风唤雨让盛世鸦雀无声!朱镕基拖着上百口棺材,台上吆喝五年没能倒出去多少,几乎全在砸在手里,眼下不拉拉二胡儿听听京戏,你还能让他开棺材铺,或者 找一副自己钻进去?其实,他们本可为社会造福为生民立命,把在位时没做好的做几件,关心关心艾滋病,救助救助穷学生,弹压弹压败家子儿,最好能跟卡特戈尔 似的端几个诺奖回来,但他们想过干点儿人事儿吗?我这周到泰山招呼员工散心,听导游说起去年五一江泽民游趟泰山,不仅生把山上所有游客赶走,还要旅行社取 消全部合同,这是人干的事儿吗?简直是无耻之尤!不要光看胡温亲民把戏,还得知道胡锦涛到陕北过年送送温暖,那里究竟是如何鸡犬不宁的。
只要老拿六十八岁划线,我们就老能摊上这种混蛋,明明买的马到手就变成骡子!说这昏招儿是“亮点”的,不光眼神儿极度散光,简直连“亮儿”在哪儿都还没摸 着。顾城说黑夜给了你黑色的眼睛,可你就这样用它来寻找光明吗?!别忘了有亮儿的地方,未必就有光明,“黑灯瞎火”那也是亮的!从汉语的角度看,我老觉得 “亮点”存在语病,不是个好词儿。它跟某些傻瓜张嘴闭嘴“共和国”不同,后者没有语病,只不过让这帮孙子给张冠李戴了,咱这里是帝国或者说党国,还不是共 和国。
所以说,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把想做该做的事做好,下自己的蛋,让他们开会最好。对这个只知道八荣不知道八耻的政党,最好就是臊着他们——别担心人家不 活了他们不是王朗。十七大早点儿开完有好处,不至于扰民过甚,开车进京少了好多检查站,跟了二十多天的警察也能干点儿正事儿了,这比什么都实在。
前几天有朋友说我跟中共温和派一个鼻孔出气,责怪为什么赞同构建和谐社会,还说看不到一点反对党的迹象。我想说,找个山头树起根竿子还不能变成反对党。二 十年来精英们组了不少党,徐文立胡石根都有过想法,但他们全是地下党,多少党部趁多少人,与反对党都不是一回事。反对党应有建设性得会说人话能办人事儿, 要对自己负责更得对社会负责,洁身自好尊重对手是第一位的。做人当不当反对党不重要,只要别当革命党或者地下党就行。
对不起大家,最近老是出言不逊得罪朋友,真是不好意思。
浦志强 2007年10月25日又及
梆子、麻将、包子铺——我看十七大
“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说的是老百姓与十七大的关系。人家揭不揭锅下不下台,跟咱平头百姓没啥关系,有人非得代表别人,但从来没人想到过你。猜来猜去 的劳神费力瞅谁都有戏,相来相去竹篮打水看哪个都挺像,只可惜桌上台上蒸锅边上的,不管戴不戴眼镜是不是秃瓢儿,没有谁真像戈尔巴乔夫,全他娘的像勃列日 涅夫。既然咱吃不上肉馅儿的,眼下又当不了编导,一缺三都轮不上咱凑上去打两圈儿,腰里只够买头骡子的本钱,就算砸锅卖铁也买不起谁的马,所以还是踏踏实 实吃那锅纸馅儿的包子,用心琢磨琢磨日后的早点该如何打发,这才是正经。
遥想公瑾当年那可是一无所有,好家伙个个儿恰同学少年,就连在岸边击水都敢号称浪遏飞舟,没成想枪声响有情况,至今还溜达不成纪念碑。开始还巴望一两年能 行,五六年可能,十来年儿差不离,可回回落空。风水轮流转总到不了咱家,王侯将相还真得有种,怪只怪祖坟上有点风水还来自西伯利亚。回头看自家的地全荒 了,一想这再过十年可就糊了,皇恩浩荡起码得荡成芦苇荡,不光免你的人头税还免你的猪头税,可再大的恩典也架不住光长草不打粮食,这才醒过神来恍然顿悟: 下你自己的蛋孵你自己的鸡,这会还让他们自己开去吧!
浦志强
2007年10月24日
为郑恩宠案再致《解放日报》、《文汇报》、杨金志、陈斌等律师函
各位师友:
2007年10月25日上午,我在公证员见证下,向《解放日报》、《文汇报》及所属报业集团,以及文章作者杨金志和陈斌发出六份特快专递,要求他们就 《“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损害郑恩宠名誉权问题承担责任。为便于他们回忆事情的经过,我附上了两年前的第一份律师函和四年前到那篇奇 文。
鉴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而郑律师虽已出狱,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也已服满,但依然处在在上海当局的监控之下,就业、出行、通讯被严密限制,上海法院独立审案 的条件仍不具备,为避免胜诉权丧失,本人征得郑律师首肯,仍以这种方式行事。对于终将有机会伸张正义,我始终抱有信心,一旦条件允许,本案将进入诉讼程 序。
涉案文章内容失实,观点偏颇,对郑恩宠的人格多有侮辱。我认为,这篇文章对于新闻工作者,有借鉴意义,这个行业需要知道,既应对外争取自己的权利,更应对 内约束自己的行为。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功过是非自有公论,哪怕到地老天荒,作者难以逃避。所以,我们得帮帮他们。
如有打扰,特别致歉。
浦志强 2007年10月26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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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文汇报》暨
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
针对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文汇报》刊登署名文章《“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侵犯郑恩宠名誉权的行为,本律师受郑恩宠夫妇 的委托全权处理与各位的交涉事宜。为此,本人曾于2005年10月27日寄发特快专递,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函件寄送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在文本公证寄出次 日,本人向各位传真发送了函件文本。关于郑恩宠及时主张权利的行为,现有律师函文本、特快专递寄发凭证、(2005)京二证字第32312-32317号 《公证书》,以及公证处存档笔录备查。只要诉讼时效还在,郑恩宠对各位的胜诉权便“硬硬的还在”。
自上次发函至今,我们一直期待各位能明辨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能体面致歉以消除影响,甚至幻想能不拘形式地承认侵权以求谅解。然而令人遗憾,郑恩宠走出 提篮桥监狱已经一年有半,没收到各位哪怕私底下传递出的一丝歉意,各位仍在装聋作哑,仿佛白纸黑字的侵权事实从未发生。鉴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又将届满, 为挽回报道对郑恩宠的不良影响,并为商讨赔偿事宜创造契机,本律师再次致函各位代郑恩宠主张权利,同时谋求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本件律师函的邮寄过程,仍将 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函件寄发会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直到2009年10月的对应日期。
本人依然认为:各位撰写和刊发的报道之构成侵权,表现在文章内容严重失实致其名誉受损,他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以及各位在文章中使用大量侮辱性言词,对其 的人格构成了实际贬损,亦即文章存在侮辱郑恩宠人格的内容。支持本人观点的事实是:文章称郑恩宠头上的“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 等“桂冠”,都是“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戴上的;将郑恩宠维护拆迁户基本人权的合法执业行为,全都说成是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郑恩宠编 发拆迁法规的行为诬陷为“擅自编印、散发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文章还虚构了他在天山内衣厂“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名”的所谓“事 实”。不仅如此,文章还诬蔑郑恩宠在人才济济的上海“不过是无名之辈”,只是“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公安机关逮捕、经众多新闻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 ’”;称他虽“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法”,虽“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虽“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各位在文章中,将郑恩宠刻画 成了一个“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的骗子,称他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
自古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既然盛世谎言大行其道,不写假新闻就没资格做记者,也就没人有资格对各位求全责备了。按照本律师的理解,各位撰写和刊登这篇报道 时,想必有若干只可意会的苦衷,因为谁都知道在近年来的上海滩,某些话题属于令人闻之色变的敏感禁区。恰如郑恩宠从未奢望你们四年前便冒险调查当时如日中 天的陈良宇,本人今天也不曾期待你们立即挖掘已成昨日黄花的黄菊和王维功。见惯了媒体天天锦上添花,记者寻机信口雌黄,总觉得只要没过分攀附没主动投怀送 抱,除非大奸大恶或涉及大是大非,小小不严人云亦云亦无需过分苛责。但本案不同之处在于,我们有理由要求,你们至少不是必须如此刻薄地诽谤郑恩宠,哪怕是 仅仅迫于上命差遣宛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一言以蔽之,即使不能不做这件“脏活儿”,你们也不是非得把“丑事”做到如此之丑!所以我们坚持认为,各位如此谋 篇布局这样遣词用语,只能说明内心过于卑劣手段太过刻毒,你们对郑恩宠太过分了。这也就是为什么,郑恩宠不能容忍这件事就这样不清不楚的不了了之。
对郑恩宠维护自身权利的不懈追索,即使各位仍旧装聋作哑,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这件事必须得有个了断。在上海法院就与郑恩宠相关案件的审判实现真正 的公正和独立前,除非他本人捍卫人格权利的立场改变,只要各位一天还没有低下头来,本人至少都会记得每隔两年便及时发函敦促一次,以保证他的诉讼时效不会 消灭!虽然各位已有的表现,已让人不再可能寄予过高期待,但我们仍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反馈。本律师尤其希望,文章的作者陈斌和杨金志两位资深记者,能反省你 们从业以来的所作所为,能明白自己今后究竟应该怎样做记者,能知道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和到底应该怎样写,能从媒体良知和新闻从业者的道德底线出发,以对事 实、法律、公众和郑恩宠夫妇负责的态度,以对自己良心、祖宗和子孙负责任的态度,正视文章构成侵权的铁的事实,尽快在《解放日报》和《文汇报》上刊登道歉 声明,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和取得郑恩宠的宽恕。
所有回复如果能有仍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307室(邮政编码100025,电话010-85869176,传真号码010- 85869163)。我不希望看到各位依然保持沉默,更不希望再次得到北京市司法局的善意规劝。本律师再次忠告:任何企图通过行政当局限制被害人依法维权 和劝阻本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只会给人民政府添堵和添麻烦,对纠纷的解决无济于事。一句话,解铃还需系铃人,若真的想让这件事走进历史,关键还要靠你们能 够把握现实。现在低头还来得及,虽然未必立地成佛,至少能发现回头是岸。
本人相信,你们在郑恩宠事件报道上的表现,将有机会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不良记录。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浦志强
2007年10月25日
附件:1、2005年10月27日发出的第一份律师函:
律 师 函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文汇报》暨
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先生、《解放日报》记者陈斌先生:
受郑恩宠及其夫人蒋美丽委托,本律师就《解放日报》、《文汇报》于2003年10月29日分别刊登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撰写的 题为《“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侵害郑恩宠名誉权事宜发出本律师函,要求你们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解放日报》和《文汇报》上 刊登道歉声明,并向郑恩宠夫妇赔偿精神损失。
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在第2版、《文汇报》在第8版分别刊登了由《解放日报》记者陈斌和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撰写的《“桂冠”背后的 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该文在引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恩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之余,捏造事实并恶意使 用侮辱性言词贬低郑恩宠的人格,导致后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并给其本人和亲属带来了精神痛苦。
一、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致使郑恩宠的社会评价降低。
文章作者杨金志和陈斌,以新华社记者和《解放日报》记者身份,在未对上海市拆迁诉讼状况进行起码调查的情况下,无视郑恩宠为数以百计的上海拆迁户艰难维权 的事实,撰文指称郑恩宠头上的“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都是“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地戴上的;作者对郑恩 宠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正当性过于迟钝,对升斗小民在大资本重压下蒙受的苦难熟视无睹,即对其维权行为肆意歪曲,指其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作者 本应轻易了解到郑恩宠编印散发的,不过是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以便拆迁户能理性处置自身权利,却在文中以 “擅自编印、散发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的行文混淆视听;作者本应敏锐地意识到,上海地方公安检察当局对周正毅事件的养痈成患负有失察责任,却轻率地以未曾 在上述机关见到郑恩宠有关举报文件为由,否认其人尽皆知的抗争行为;文章还称郑恩宠在上海天山内衣厂期间曾“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 名”,但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
二、文章有意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词,对郑恩宠的人格造成了贬损。
报道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词,对郑 恩宠的人格进行贬损。报道称郑恩宠对头上的诸多“桂冠”“得意洋洋”,但“其实在人才济济的上海”郑恩宠“不过是无名之辈”,只是“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 密被公安机关逮捕、经众多新闻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更有甚者,称郑恩宠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 、说他“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法”,说他“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说他“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说“大庭广众面前,郑恩宠以一 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等等。上述侮辱性言词贬损了郑恩宠的人格,损害了郑恩宠的名誉。
三、报道构成对郑恩宠名誉的损害,侵犯了郑恩宠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国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郑恩宠捍卫自身名誉的民事权利,不因其眼下在押犯的处境而有所变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者文章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并造成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属构成侵害他人 名誉权;对于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的作者新华社记者 杨金志和《解放日报》记者陈斌,显然构成了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并应承担责任;《解放日报》、《文汇报》在刊登上述文章时,对其行文中的众多不实之辞和侮 辱性言词,未尽到应有的核实与审查义务,同样构成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下属媒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 担责任。
众所周知,《解放日报》是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对国内政局有着深远影响,近年来更成为中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其地位举足轻重;《文汇报》的发行,则主要面 向知识界,该报对人物臧否一向为人瞩目;两报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对受众有着较大的影响。上述文章发表并在各自网站发布后,经过了其他媒体和网站的转载,影 响力即侵权后果进一步放大,对郑恩宠名誉的损害程度大大加深。
本律师受托向各位公证发出本律师函,期待着你们能从新闻从业者的良知底线出发,谨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对事实、法律、公众和郑恩宠夫妇负责的态度,于2005年11月20日前作出明确的回复,否则我们将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所有的回复敬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3层307-308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010-85869176 传真:010-85869163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浦志强
2005年10月27日
附件2、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文汇报》杨金志、陈斌的署名文章:《“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
“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
新华社记者杨金志 解放日报记者陈斌
2003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恩宠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法庭上,郑恩宠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着案情的水落石出,曾经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地戴上“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的郑恩宠,其真相大白于天 下:作为执业律师期间,他曾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被停止执业半年;丢掉律师执业资格后,他违法进行有偿公民诉讼代理;一段时间以来,郑恩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并非法为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至于他所谓的举报官员腐败、调查“周正毅金融诈骗案”等内容,则是子虚乌有、纯属虚构。
所谓“著名律师”竟无律师执照
郑恩宠对“著名大律师”这一“桂冠”得意洋洋,也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其实,在人才济济的上海,郑恩宠本是无名之辈,只是因他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被公安机关逮捕、经众多新闻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知晓实情的人士都知道,郑恩宠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他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 法,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
早在上海天山内衣厂当工人期间,郑恩宠就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 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名。1993年10月起,他先后在上海数家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1996年7月,郑恩宠在精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擅自编印、散发 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被虹口区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2001年3月7日,郑恩宠与四维律师事务所解除了聘用关系, 不久又打算与敏鉴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期限为3年。敏鉴所向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报送了郑的转所申请材料,黄浦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关于“律师应 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经审核后认为,律师与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就不再具备执业律师的身份,郑要求在敏鉴 所执业的行为,不适用“转所”规定,而应当申请“重新执业”,遂于3月29日签署了“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并在4月6日将申报材料退回,同时将审核意 见和具体理由通知了敏鉴所。
郑恩宠明知黄浦区司法局这一决定是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作出的,却表示不服。一方面,他以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和 黄浦区司法局为被告,连续提起7起行政诉讼,结果都败诉;另一方面,他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住所的门外张贴“郑恩宠律 师”标识,招募人员,组织一整套班子,非法从事民事、行政和法律咨询业务。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3月28日至12月31日,郑恩宠接收各类案件共 213件,办理代书咨询98人次。在明知《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情况下,郑恩宠却以 “代理费”、“调查费”、“行政复议费”、“咨询费”、“代书费”、“交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约60万元。
大庭广众面前,郑恩 宠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2000年11月,郑恩宠在代理陈某要求撤销徐汇区房地局作出的对其进行强 迁的行政裁决一案时,自行涂改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所列委托费用金额,并据此欺骗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出发票500元,但郑又将发票藏匿,向当事人出 具自行购买的收据,所列金额竟变成1200元,要求当事人予以支付。此类分别向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骗取及出具“阴阳发票”的手法,是郑恩宠谋取不当利益的 惯用伎俩。
荒唐自封“反腐英雄”
境外某些媒体和组织为郑恩宠编织了“反腐败英雄”的“光环”,郑恩宠也吹嘘,是他“捅出了周正毅的金融诈骗案”,并“由此揭露了高层党政官员的腐败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通过广泛而深入的采访,可以负责任地澄清两个事实:第一,至今为止,有关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机关从未收到过郑恩宠对周正毅问题的任何举报和起诉材料;第二,至今为止,在被审讯过程中,郑恩宠也从未向办案人员提出过他曾举报周正毅问题的事。
原本对“周正毅金融诈骗案”一无所知的郑恩宠为何突然对周正毅一案大感兴趣?请看郑恩宠自己的坦白交代:在知道了周正毅的问题后,“我就意识到周正毅的问题也可以炒作的,可以炒大的。周正毅事情炒大以后,我也可以将自己名气炒大,我的律师证解决就有希望了。”
正是出于个人目的,善于投机的郑恩宠将自己打扮成揭发周正毅案、反腐败的“英雄”。他为了借助境外势力解决自己的律师证,将所打听到的周正毅问题的材料 全部发送给在境外的“中国人权”组织。正是在恶性膨胀的私欲驱使下,郑恩宠堕落到了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深渊。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国法不容
2003年6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将郑恩宠刑事拘留。同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批准对其进行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8月1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依照这条法律,法庭审理没有公开进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郑恩宠在住处将新华社内参刊物中一篇稿件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这一内参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法院认为,郑恩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 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郑恩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走上犯罪道路只因私欲膨胀
根据郑恩宠的交代,他不顾一切地搜集国家秘密、采取火上浇油的方式加以处理并发送给境外组织,其原因有二:其一,是想通过不正当手段重新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为个人牟取私利;其二,是希望通过境外组织“扩大自己的影响”。
郑恩宠自称“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人生道路本可以光明正大,他却偏偏走上一条歧途。郑恩宠曾经对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交代说:“我也是改革开放的受 益者,而且我认为自己得益的地方比其他人还要多。如果国家没有公开报考律师制度,我再有能力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律师;如果国家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我也就 没有机会为公民代理诉讼,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行使诉讼权利。”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进步有目共睹,郑恩宠本人也受益匪浅,所以他认为自己“走 到今天这个地步是很不应该的”。但是,罪行已经犯下,任何触犯法律的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
Thursday, July 26, 2007
软硬通吃与软硬不吃——我看高智晟事件
眼看着高智晟把仅有的空间日渐打光,心急如焚但没有办法。我的感觉是,高智晟可能很快要“出事”了。我告诉警察,高某人说什么和写什么是他的权利,信不信和认可不认可是别人的事,但这不是骚扰人家的理由,因为他没有犯法。虽说并不负有“传话”使命,我还是建议高智晟“悠着点儿”以避免出事,因为那样对谁都不好。好像高对我挺客气,“我知道了”便挂断电话。放下电话我也知道了:大势已去难以挽回。
对高智晟每天一篇檄文,我没怎么看过,既没功夫也没兴趣。他与警员搞得那么僵,既不至于也没必要。听说他对2006年的估计,是共产党马上完蛋,只要把决定皈依基督教、支持法轮功、退出共产党三张王牌一打,就能聚起一两亿人气,诺贝尔和平奖和总统大位,早就虚位以待了。感觉似曾相识,八九年的广场上,我曾对邓、李、杨马上垮台的谣言深信不疑。他比较膨胀,除了郭飞雄,所有人都不在话下,丁子霖老师一瓢温水本是好意,也会遭遇口诛笔伐,至于是否觉得我等全是孬种,这我不清楚。
对高智晟的首倡绝食,我不赞成但还能尊重;对他拉别人一起玩儿接力绝食,我不赞成甚至反感;对袁红兵郭国汀等人的鼓噪,我不以为然。我赞同秦晖的话,人可以选择自己做英雄,但不能强迫别人做英雄;人可以选择自己不做英雄,但没有理由嘲笑英雄。高智晟能有今天,以袁红兵、郭国汀和范亚峰为代表的海内外人士难辞其咎:他本来想当大英雄,你们把他扔房上不给备梯子,无异于拿他当猴儿耍看着他丢人现眼,害惨了老高也害苦了别人。
对高智晟入狱后的表现,我很失望但也理解。将心比心,觉得既然没进去过,吹牛没多大说服力,谁都无权要求老高死扛,何况对自己会不会比他好没把握,所以越发不敢揽那份杀身成仁的瓷器活儿;至于那份服软撇清的声明,我相信就是高智晟的手笔,至少经过他的同意。遗憾的是,姑且不说维权无需跟谁死磕,你既然号称要死磕,那就至少得有把牢底坐穿的准备,我以为以爱老婆疼孩子为由一退了之,过于儿戏而且难以成立。
高智晟有血有肉有弱点,是个中人不是高人,对他不应过分苛责。以高智晟的缺乏积累,近年来异军突起瞬间名满天下,很难说不是唱高调的“收成”。对他寄予过高希望的同道,应当反思你们的鼓噪是否出于公心。时势造英雄,但我想说时势造出的英雄,未必能造得了时势。高智晟的很多判断缺乏常识,诸多举动像造势而非造时势,也就没有机会更上一层楼,只能化身为历史事件的过客,这是他的宿命。王丹和吾尔开希等八九英雄,当年的水准也大抵如此。
至于袁红兵之流,说的比唱的好听些。历史是由英雄写的,但英雄史诗的写手未必是英雄。我不认为,以英雄史诗闻达于诸侯,写手就能厕身英雄之列,这要看他究竟几斤几两。十几年前鼓吹暴力革命,祸事临头只身落荒,把一群小兄弟全撂进监狱;几年前故伎重演,为自由而南逃澳洲,又折掉一帮官员的顶戴。子曰“一之为甚,其可再乎”,袁大人能把一件事儿做上两遍,“宁可我负天下人,不让天下人负我”的阿瞒境界,固非本人所可逆料。高智晟上袁氏的当,权当交了学费,假如周瑜打黄盖,我照样没得话说。
高智晟和郭飞雄的激进,曾给我们拉开一点空间,让我们能低头做几件小事,所以不该忘记他的努力;但他们的冒进把原有的一些空间打没了,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对此他们应当反思。时过境迁,让他过几天安静的服刑日子,对人对己才是忠厚的——不然的话,你们就毅然回国,自己试试看。
浦志强 2007年7月22日于北京
眼看着“中国人权”随风而去
文章提交者:浦志强 加贴在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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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也不幸,过年了还得就着一份公开声明下饭。原以为,中国虽然没有人权,好歹有个“中国人权”硬硬的还在。但方励之、郭罗基、王丹、林培瑞等人的一纸声明,表明这个捏起来硬硬的“中国人权”,也不过是一只“人血馒头”,读来不由得失落了些。看来,面包总是会有的,不过得自己动手烤,因为蒸出来的只会是馒头。
在这些“理事”中,既有久负盛名的学者,也不乏舍生忘死的同辈,更有不少“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他们曾经是引领时代的旗手,影响过数以千万计的青年。当其得道之际,渴望兼济天下;会其失意之时,已先后“承桴浮于海”——毕竟可谓“誓将去女”,没向二十世纪最后一位末代皇帝称臣。圣人云“道不同不相与谋”,他们与荒腔走板儿的“中国人权”割席绝交,也在情理之中。问题在于,深陷丑闻的“中国人权”,公信力所剩无几,这幢“希望”工程,会不会就此成为豆腐渣?
政客以政党政治为己任,本身没错,但政客要讲信用要有良心,更加不错。虽然政治可能是肮脏的,但政客的内心应当是洁净的,尊重程序是起码的素养。既然“中国人权”不是政党,主席也不是政客,若想搞个政党徐图问鼎,恐怕不好拿“中国人权”的银子发粮派饷。再说,本土政治同样要靠脚踏实地付出辛苦,历史从来不象联共(布)党史教程上说的那样,树起个竿子就能招兵买马,扯出个幡儿来就有孝子贤孙捧场。拉大旗作虎皮不好,把鸡零狗碎吹成良方悬壶济世,久了会出毛病,因为鸡零狗碎不能普度众生;挂羊头卖狗肉也不好,我从一个中国土著的直觉来看,理事们批评的所谓“利益冲突”问题,恐怕真的是实有其事。
既然号称以改善人权状况为宗旨,“中国人权”自当人无分老幼,一概视如兄弟姐妹,解衣衣之推食食之可也,不好只拿自己的亲兄弟当亲兄弟。至于主席坐在执委会头顶上,再把执委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复以保密为由掩饰财务丑闻,用内部人控制的套路操纵表决结果,置黎民水深火热于不顾而极尽奢华,甚至乐不思蜀一坐十三年还想再过渡两年,则与江湖上最大的帮会如出一辙。上古时候,许由务光跑到山里头躲起来,恐怕是因为坐上那把交椅除了麻烦没啥好处;商朝末年,伯夷叔齐不食周粟饿死在首阳山,据说是出于气节。但你一个吃苦受累的“中国人权”主席,奈何恋栈若此?莫非腾出这把用美金打造的交椅,你就不能更好的落实三个代表,就不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了?还是袖里乾坤大,个中另有隐情不足为外人道呢?
做人站着简单,找个椅子坐坐就难了,因为站着说话不腰疼。除了红小兵和共青团,平生未尝混迹于任何帮会,年已不惑混得个只配两袖清风,既不必防腐也无需保鲜,本人深感侥幸。但“中国人权”丑闻反映出的问题,真有这么简单吗?
八九民运毕竟曾经凝聚了巨大的民意资源,若加以认真梳理和反思,或可为未来奠基。但事变过后,“精英”们的手足无措和趋利避害的市侩气,使得覆巢之下坐穿牢底的,大多是些飞不出去的小鸟儿,知识分子集体失信于民。面对苦难和不公,国内知识界整体失语,用操守作筹码举欣欣然跻身小康,日夜企盼的是如何从盛宴中分得一杯羹。或许是由于瞬间失压,适应了枷锁的人们集中释放了所有的丑陋,海外的“民运”虽然乏善可陈,但“组织”却多如雨后春笋,你没唱罢我就登场。如此说来,八九事变无异于华老栓腰里那几块硬硬的光洋,换来的仅仅是一屉人血馒头,既治不了病也救不了命。不知我们敢不敢承认,在逝者用一句“无所谓了”铸就的丰碑脚下,早已没人能够坦然面对了。每念及此,深感心中有愧。
理念可以触类旁通,思想能够拿来主义,但政治却是本土的,至少大洋彼岸没有多少中国政治。本土不乏题材,缺的是真想做事的人。纠集才俊组建的健力宝足球队一败涂地,已经说明此路不通,靠流亡者拼凑的政治“健力宝”,充其量只是一个牌子的运动饮料而已,光靠喝它哪能当饭吃——何况久了难免想要换换口味!
所以,面包总会有的,但要回到家里自己烤。别再蒸馒头了,权当是争口气,低下头撅着屁股做点正事儿,回报一下苦难深重的老百姓,中国的人权状况或可有望改善,“中国人权”的宗旨也才有可能实现于万一;也别再搞政治了,实在瘾大就回到自己家里来搞,起码别在万里之外拿根本就不存在的中国人权说山。但曾经沧海的你们,舍得抛却那每年三百万明晃晃的美金吗?
遭遇到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当事者至少应当首先提出辞呈以示体面,然后再及时予以解释和澄清。而如此丑闻得以暴露,说明“中国人权”可能还是健康的,还有脱胎换骨的可能;倘若放任腐败丛生任由异己离去,前景不言自明。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无意介入“中国人权”的是非,顶多是不再拿它当回事。假如我等是否拿它当回事儿,在人家看来根本不算回事儿,那就只好眼看着“中国人权”的幌子随风而去,罢了。
浦志强
Monday, June 4, 2007
“六四”十八周年前夕:我在天安门广场被违法“传唤”

十八年过去了,还这么草木皆兵的“敏感”如故,缘于当事人缺乏反省和忏悔。“六四”的心结,既是我们的命门,更是和谐社会的软肋,除非消除禁忌坦诚沟通,否则谁都难以真正走出来。
浦志强
2007年6月4日23点40分于北京
Saturday, May 12, 2007
章诒和诉新闻出版总署行政诉讼案立案经过
4月18日,章诒和在张思之先生陪同下,前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新闻出版总署违法“禁书”案的立案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期满前应当决定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一期限应当从4月19日起算,至4月25日已经届满。
但就像此前我们代理的戴煌先生起诉新闻出版总署违法指令撤销出版选题行为违法案一样,我们向该院的起诉再一次石沉大海,法院又在同一个地方重新跌到了。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依然既没能在法律规定的七天之内决定立案,也没在七天内通知原告裁定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好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该院的上一级法院直接起诉。
4月26日下午3点40分,本人陪同章诒和先生前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新的起诉状。得知我们起诉的被告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值班法官先是和蔼地告诉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国务院部级机关应当到中级法院立案。我们解释说,我们已经于4月18日向二中院提起了诉讼,但至法定的立案审查七天期限届满,该院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所以才来高级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值班法官明白我们此行的法律依据,但还是坚决地表示拒绝受理案件,他不接受我们的文件资料,也不愿意拿出材料看上一眼。他只是推心置腹地解释说,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起诉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条规定的效力比不上法律,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原因是,目前法院接到的案件非常多,七天之内根本无法件件都作出答复,而且行政案件非比寻常,法院也处处受制于政府,老白姓告政府的案子有很多制约因素,法院不好处理。由于法官没有看案卷,所以整个交谈是在对方对案件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按照本人对值班法官“释法”的理解,似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一保护当事人诉权的特别规定,完全是行不通的甚至就是骗人的。但是所受的教育告诉我们,法律和法律适用的原则都必须是公开的,只有这样它才能对公民和社会有引导作用;再说守法不仅仅是公民和政府该做的事,同时更重要的是法院应首先做到的,法院不可无端拒绝当事人的起诉,除非具有法定的情形。何况,我们只能按照对公开文件的正常理解行事。
北京市两级法院对章诒和诉新闻出版总署案的处理,实在令人失望。
在我们的要求下,值班法官在明确拒绝受理的态度并且不作任何收文登记的前提下,勉强留下了两套材料。我们很清楚也很酸楚:这些凝聚着我等心血和对司法机关残存期待的文字,其命运将与法官案头那些装订精美的申诉案卷一样,只能是被尘封甚至被销毁,我们的努力没有任何痕迹会留下来——因为法院拒绝得干脆至极,他们没有做收文登记!
但是即便如此,章诒和先生仍不会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任何努力,她将用生命捍卫自己的文字。我们也期待着,昨天刚刚上任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先生能不负众望改弦更张,以负责任的态度妥善解决因邬书林悍然“禁书”所引发的风波,让这个机关能够在他的手上,从言论自由的拦路虎,变成表达自由的保护神。
附件里还有一篇章诒和先生的新作:《泪祭罗隆基》,欢迎转发。
谢谢关注。
浦志强
2007年4月26日
章诒和致高院行政起诉状
原告:章诒和 女1942年出生,汉族。
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现已退休。
电话:010-85869176,13901008963(转)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法定代表人:柳斌杰 职务 署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电话:010-95212800,65212700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在2007年1月11日“出版工作专题情况通报会”上作出的查禁原告作品《伶人往事》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新闻出版总署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副署长邬书林,代表该署在本状“诉讼请求”中所指“出版工作专题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中,指斥并断然封杀我的作品《伶人往事》在境内的出版空间,并为此处分了出版单位湖南文艺出版社。邬书林的恶劣行为,影响至为深远。
对此事实有三项证据可证:
(一)2007年第1期《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通气会纪要》。其中明示邬书林在所禁的八部书中,把《伶人往事》写作《八个京剧演员的生涯》,并且专门注明了是“章诒和作”。
(二)袁鹰《邬书林先生采访谈话纪要》。邬书林承认他的上述行为“是执行署里的决定”,而且是“必须严格执行”,“只能这么执行”,他表白“真是有苦说不出”。凡此足证,邬书林的讲话绝非个人行为,实为职务行为无疑。
(三)被告对于因其禁书而涉及的八家出版社,分别作出了处罚决定,“通报会”后已立即下达并陆续执行。
此外,本人还握有相关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将按诉讼进程在限定举证期间向主审合议庭呈交。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的禁书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规定,情属违法毫无疑义。
二.如上所陈,邬书林讲话的性质是履行机关指令的职务行为,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他所代表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行为应属可诉。据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无疑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责无旁贷。
三、邬书林以本人所著《伶人往事》存在“严重政治错误”为口实,批评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该书的行为“闯了禁行的‘红灯’”,表示要“做出取消出版书号等处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伶人往事》不能再版或加印,构成了对本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其间的利害关系十分清晰,原告的诉请有理。
在此还应说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只要当事人认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或者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即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本人自然是适格的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无可挑剔。
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诉讼。查被告新闻出版总署系国务院所属部门,其办公机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2007年4月18日上午,我已前往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当值法官十分有礼貌地收下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表示是否“立案”应经“请示”后通知,但并未依照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签发收到证据的收据。遵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和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的规定,该院应在此后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明示。换言之,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的立案审查工作至迟应于4月25日完成,并须将处理结果通知原告。
但迟至4月25日18时,法定立案审查期限已经届满,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并未通知是否受理本人的起诉,甚至延至今日,亦未作出并送达不予受理的裁定文书,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该院作为“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立场,而且这显然是经过“请示”后的决策。该院此举,公然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人对此深表遗憾。
所幸,最高法院针对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的这种行为,已为保护起诉人的合法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3款,在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情形下,“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本人据此直接向贵院起诉,请求高级法院在受理本案后自行审理,依法纠正高级政府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切实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对于北京市高级法院能够公正执法,本人充满期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章诒和
委托代理人:张思之 浦志强 律师
2007年4月26日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4月18日本人提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起诉状1份;
3.《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新闻通气会纪要》复印件1份;
4.袁鹰:《邬书林先生采访谈话纪要》1份;
5.章诒和“禁书事件”而发表三次声明,各1份;
6.《伶人往事》一书的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1份;
懒人的检查
(群发邮件按语)
懒人的检查
浦志强
2006年10月13日于北京
2006年10月15日被删掉后改定
——拜托千万别再删了
戴煌起诉新闻出版署案关于依法及时立案的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院长:
受原告戴煌委托,我们在其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违法指令出版社撤销选题、并损害原告民事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中担任代理人,相关授权委托文件已于立案时提交。
2007年2月28日14时许,我们前往贵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值班法官经审查后,收下了起诉状及所附证据和委托授权手续,告知法院需经过审查方可决定是否立案,要求我们回去等候通知。在此过程中,法官未就起诉状的内容提出异议和做出任何补正指令。虽经原告代理人郑重索取,贵院仍未出具收到起诉材料的书面“收据”。
3月7日下午,法定立案审查期限届满,鉴于未接到任何通知,我们致电值班法官询问进展时才得知:本案尚须“领导研究”和“等待汇报”,法定期限届满前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甚至连“受不受理”和“出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都要在汇报后经领导研究才能决定。值班法官要求我们再“等等”,而且只能如是。
对此,我们能够理解,但颇感困惑。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中,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赋予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后,还就是否立案问题进行“研究”的权力。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正是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收或者在法定期间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情形,是人民法院保障原告诉权的重要措施。该条第2款还规定:若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见江必新所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座
(一)》,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0 年第1辑第15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我们认为:既然至今未对起诉状内容下达任何“补正”指令,贵院实应在3 月7日之前立案,如果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要求原告一等再等。
尊敬的院长:
戴煌先生早年投身革命“死里逃生”,中年被划为右派“九死一生”,承蒙耀邦先生的恩泽,侥幸“劫后余生”,而今耄耋之年心力已然交瘁。他撰写的《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不仅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个人命运的写照,而且是今人正视历史放眼未来的重要参考文献,是这个渴望构建和谐的国度不堪回首却又必须深刻反省的前车之鉴,何况此书经过了中央编译出版社和学林出版社的公开出版,其合法性早有定论。该书选题幸被列入 2006 年作家出版社的出版计划,却在“报送审查”过程中因被告“撤销选题”的违法指令,而在旦夕间付之东流。我们认为,虽然结论尚需实体审理后方可得出,但原告的著作权受到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戴煌先生享有诉权,更是无可争议。
我们殷切地期待,贵院能切实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目前最要紧的,是先就立案问题早日作出裁决。
谢谢。
原告:戴煌
委托代理人:张思之 浦志强 律师
2007年3 月 8 日
代理戴煌起诉新闻出版署起诉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戴煌 男 192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110104192802122014
单位:新华通讯社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62号10号楼3门1104室
电话:010-85869176,13901008963转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法定代表人:龙新民职务 署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电话:010-65212800,65212700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被告《关于撤销作家出版社〈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选题的函》[图管字(2006)第403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新华社前高级记者。1957年错划为右派后即“发配”到“北大荒”监督劳动,1964年后在京“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1969年又被疏散到太原劳改队,1978年才重返新闻岗位,困扰半生的“右派”问题也于当年年底获得“改正”。原告备受摧残21年,妻离子散“一生九死”。
1997年,原告根据自身遭遇,撰写了《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下称《九死一生》)一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和学林出版社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出版,海外也有其他语种的版本印行。作为一部从个人视角记录社会变迁的作品,《九死一生》已经成为世人了解和研究那段特定历史的重要文献。此一事实,世所公认。
2006年春,作家出版社决定另行出版《九死一生》。达成出版意向后,原告不顾年迈体衰,抱病进行校订和整理,漫画家丁聪先生还为新书量身配画了将近30幅插图。作家出版社在书稿的编辑工作完成后,即通过中国作协办公厅以“作办报[2006]11号函”,将选题和书稿报送被告审查。
但原告旋即得知,《九死一生》选题已被撤消,书的出版已不可能,这才知道出版计划夭折的真正原因,是该选题未通过被告的审查,被告所属图书出版管理司据此于2006年6月7日向作协办公厅下达了[图管字(2006)第403号]“函”,并已抄送了作家出版社。至今已逾八个月,原告的涉案作品未能出版,《九死一生》不幸同样命运多舛,未卜是否有缘“九死一生”。
细查被告《关于撤销作家出版社〈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选题的函》即上述[图管字(2006)第403号]文件,被告认定了作家出版社“拟出版”《九死一生》的具体计划和真实意向,却无视该书已在国内两家出版社合法出版、内容显然通过了严格审查并经核准的事实;既不对涉案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具体说明理由,竟然以所谓“不宜安排出版”,专断地责令出版社“撤销此选题”。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于法无据毫无道理,曾致函被告要求出示“不宜”的依据,但被告至今拒不回应。
查被告指令“撤销选题”的发“函”行为,实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虽指向作协办公厅和出版社,但该项指令“撤销选题”的后果却是《九死一生》“作家版”的不能出版,因而对原告合法的民事权利,即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著作权,构成了实际损害。换言之,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告有权就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依靠公正司法正确解决问题。
原告自1944年参加新四军,投身革命已六十余载。早年“死里逃生”、中年“九死一生”,复遭遇“文革”浩劫,晚年应属“劫后余生”;回首坎坷人生感触可谓良多,唯愿以点滴心得报效社会,启迪后人。《九死一生》不敢言美,但确系泣血之作。被告滥施淫威下令取消该书出版“选题”,导致不能印行,既粗暴践踏了法律,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无情的剥夺了大众的“历史知情权”:不予纠正,必遗后患。
现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这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戴煌
2007年2月28日
附录:
1、《行政起诉状》副本1份;
2、《关于撤销作家出版社〈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选题的函》[图管字(2006)第403号]复印件1份;
3、《九死一生》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各1份。
证据、证据说明及证明事项
一、被告2006年6月7日做出的[图管字(2006)第403号]函(第1页)。
证明事项:
1、作家出版社“拟出版”原告作品《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
2、被告责令作协办公厅通知作家出版社撤销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出版“选题”,导致涉案作品至今不能出版。
二、原告涉案作品已有版本的封面和版权页(第2-9页)
证明说明:
1、中央编译出版社已于1998出版了原告的涉案作品;
2、学林出版社已于2000年出版了原告的涉案作品;
3、中国书店已于2003年出版横泽泰夫翻译的原告涉案作品日文版;
4、香港紫罗兰书局已于2004年2月出版原告涉案作品。
证明事项:涉案作品八年来已由国外出版机构多次合法出版,此次并非首次出版,因而不存在“不宜出版”的事实。
原告:戴煌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 律师
2007年2月28日
Sunday, May 6, 2007
第四个博客开张

这是咱的第四个搜狐博客。这么熊瞎子掰棒子开个不停,是因为前三个都关了。记得狗年除夕夜我开了第二个博客,当时包饺子看晚会,看到朱军宋祖英和彭丽媛为猪年兴奋得屁滚尿流,怀疑他们是不是都属猪。
关掉的博客上,充斥着奥美定与药监局、电动车与广州市、章诒和与邬书林的“谣言”。关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关了也就关了。可还得开个新的,因为“猪年”“丧家犬”寒碜。为了“武运长久”,起个名儿就叫puzhiqiang999。
可这“博客的路啊,怎么越走越窄!”。家徒四壁空空如也,不好意思开天窗,又搞不懂哪里触霉头,只好贴上几篇旧作,结果捱到初三又关了。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不想“久久久”了,破罐破摔打多少枪也不换地方,赖在搜狐挺好的。像崔健说的,“我不愿离开我不想存在,我要死去之后从头再来”。
初三晚上开了第三个,今后用名字拼音加数字序号,要让会数数儿的都能找到我,名字就叫puzhiqiang3.blog.sohu.com。
到新闻署网站把邬书林的报道搬过来,拼着让访客们骂声一片,检测出邬书林不是“关键词”,他的正面形象是我这博客的安全套。
博客3月1日第三次被关,告诉我“章诒和”和“禁书”才是关键词。
该说的还要说,这叫“下我的蛋,让别人去说关吧!”觉得自己臭美??我太有才了!
关博客的人最好听清楚:我会考虑打场官司,我还想请个律师??当乙方当得烦了。
浦志强 2007年3月2日
开庭在即:广州“禁电”第一案情况通报
2006年12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禁电”令正式生效,当地警方针对“违法”上路电动车用户的行政处罚随即展开,众多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经销商和生产商已陷入困境。12月7日,经营电动车销售生意的叶存环女士被番禺区交警“扣车”,我们已于12月8日受托向番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此即广州“禁电”令生效后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件行政案件。
番禺法院于收到诉状的当天即决定立案,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随后传票通知于12月28日进行证据交换,正式开庭定于2007年1月8日上午9点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后者应于收到材料后10 日内提交答辩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非因不可抗力并经书面申请获得法院许可,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外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被告提交了措词强硬的答辩状,但罚单上未曾援引的“禁电”通告也赫然成为执法的依据。被告指责原告对法规的理解“纯粹是断章取义”,认为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理解能力的成年人,在自己驾驶无牌且不准上路的车辆时就应该预知被交警查扣的后果”,其上路行驶属于“公然挑衅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公〔2006〕343)”的行为,蔑视了“国家法律的整体性和严肃性”,被告还认为,我们“光靠钻文字牛角尖和诡辩绝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们注意到,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的日期是12月26日,但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却为12月19日,这表明被告并未迟延提交证据,但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官的解释是,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是立案庭,审判庭签发举证通知书日期是12月15日,正式立案时间应是12月15日而不是8日,因而该院19日送达起诉材料,既符合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也不违反受理后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我们对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并不认可。
我们本来以为双方会就“禁电令”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辩论,但没想到番禺警方却抢先撤销了被诉行政强制措施,没料到他们紧接着又送达了一份结论相同的新罚单——“扣车”依旧。只不过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由“自行车加载动力装置”,变成了(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了。
12月31日下午4时许,番禺交警大队第七位警员连同所在地的居委会主任,奉命前往叶女士的店铺送达了《关于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决定书》(穗公番交[2006]012号)。“决定书”承认因现场执法民警存在笔误,决定撤销12月7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又下发了新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新“通知书”中车辆牌号栏为空白,车辆类型为“电动车”,指称当事人“在大北路实施(或嫌疑有)未带驾驶证、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代号1110、1332)”,决定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第5项;行政强制措施仍然是“扣车”。随行的一位女士对店铺进行了拍摄,在叶女士签收了新的处罚通知后,有两位警官就12月7日事发时情景重新作了询问笔录。
遗憾的是,番禺交警大队改正“笔误”后的新处罚,仍然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同样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通知”虽然将车辆类型定性为“电动车”,但执法的依据却全是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的。换言之,番禺警方既认定叶女士骑的是非机动车,又认为她实施了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有的违法作为。遍查新罚单的处罚依据,我们发现条文内容如下:《道路交通法》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第5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上述法律法规内容,无一与本案的具体情形相符。
更为荒唐的,是电动自行车既然属非机动车,公安局从未核发过行驶证和驾驶执照,番禺警方要求叶女士悬挂和出示她没有的证照,不仅是强人所难,甚至有些欺人太甚了。广州市的现状是,路面上已有几十万辆电动自行车,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这类车属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交管部门从未进行过牌证管理和核发驾照,不仅不能说明用户的使用行为违法,只能说明当局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将自身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当作其取缔电动自行车的现实依据,甚至作为对因“禁电”而蒙受损害的用户拒绝赔偿的理由,表明广州市当局在公共决策的制定方面,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迷失。
鉴于百姓对政府享有信赖利益,公民的合法消费和生存方式,无需取得行政当局的“恩准”。在没有真正满足“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性要求的情况下,广州市仓促出台取缔电动自行车的决策,显然失之草率。就本案而言,虽然警方已将被诉行政强制措施撤销,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仍然有权坚持不撤诉,法院依法仍应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除此之外,原告还有权就番禺警方的新“罚单”,另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在广州市天河、荔湾等基层法院,我们已代理其他用户提起了若干件行政诉讼案件,新的诉讼和复议个案仍在准备中,即将陆续进入程序。
目前的局面是,在广州“禁电”之后,本地电动车的销售量几乎为零,经销商、生产商已不堪重负,大量店铺倒闭众多投资转移,广州市政府即将“不战而胜”。忧虑的是,常州、沈阳等地相继出台了限制和取缔电动车的措施,深圳、西安、东莞等地政府似乎也在积极准备跟进。因而,关注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命运,也是关心你我自己的命运,关心广州电动车的命运,就是关心天下电动车用户的利益。古人云覆巢之下无完卵,可以想象,假如没有大家的持续关注和支持,苛政必将猛于虎。
目前,原告叶女士已决定把这件“禁电”第一案坚持打下去,本律师势将竭尽全力,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并最终谋求广州市政府收回成命。
再次深深感激各位的关注。
浦志强 2007年1月7日 于广州
Sunday, April 29, 2007
“六四”十七周年:我是如此“还愿”的 'June Fourth' Seventeen Years Later: How I Kept a Promis 六四17年之后:我如何守信
昨天,是八九民运的第十七个纪念日,我经历了有生以来的首次“依法”传唤\x{2014}\x{2014}我被北京市公安局一处的孙狄副处长,先后两次“控制”到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中国政府以其侵犯基本人权的“实际行动”,维护了天安门广场上那暴力掩盖之下的“稳定”。1989年6月3日子夜,坚持不撤的几千名学生和市民,集结到天安门广场纪念碑北侧,周围火光冲天枪声大作,边上的松树墙着了火,喇叭里播放着杀气腾腾的公告,此时已有无数人喋血街头。合围广场的戒严部队到达了指定位置,但他们尚未开始清场,只肯让人看到钢盔上映出来那惨绿的光。就在这个时候,我告诉身边的同学们,纪念碑将会见证我们的死,但是假如能活着出去,此后每年的今天,我都会再回来,来这里凭吊所有无辜的死难者。
这句话竟然成了我许下的一个愿,一个可能需要终生来还的愿。从1990年至今,我所有的6月3日都来这里盘桓,从未间断过。每到这一天,我们夫妻都要约上若干好友,从1995年起还带上了儿子,来到纪念碑的脚下想想心事。每年的6月3日,也是我忏悔的日子,我都要在此地拨通丁子霖老师的电话,以便这位白发苍苍的母亲,能如期收到儿子的问候。我们的心态一年年平和起来,这是因为仇恨的蓄积于事无补,冲突的化解需要宽容,但这一切和解的前提,都只能是放开言论和说出真相,让敏感的事情不再敏感。我相信,一定还会有人像我们一样在坚持。
忘记历史对不住先行者,苟活下去将无颜再见“暴徒”们的在天之灵。即使不能像当年的柴玲那样,“头可断血可流,誓与广场共存亡”,至少我们需要忏悔。但刻意的掩饰尘封了历史,“天安门母亲”日渐凋零,“六四”成了需要回避的话题,连合唱《国际歌》都是犯忌的事情,似乎1989年的今天这里不曾有过血腥。八九一代人需要对这场遗忘承担责任\x{2014}\x{2014}当年的学生已进不惑,如今成了社会的中坚,但社会却在我们手里日渐腐败,我们既没能告诉后人发生了什么,甚至失去了面对自我的勇气。正如崔健在歌中所唱到的,“过去的理想如今变成工具了”。我无法宽恕自己的懦弱。
我必须留住记忆,更希望人们拒绝遗忘,“八九”不能走进历史,否则悲剧便会重演。6月2日晚上九点钟,我写了短信打算发到上千个手机上,内容如下:“六月三日晚上,是八九屠城的第十七个年头,我们将前往天安门广场纪念碑下凭吊。只想告诉自己,这件事并未走入历史,而是植根于内心深处。浦志强与君共勉:勿忘六四,说出真相;立足维权,倡导和解!”我所做的,已经是最低限度的抗争了,为的只是自己能理得心安。 像去年一样,我把短信发给了“关照”我的警察,算是打了招呼\x{2014}\x{2014}以免“上边儿”怪罪下来,他们还得跟着坐蜡。没想到江山竟会“固若金汤儿”若此,几封短信也能搞得“鸡犬”不宁。6月3日凌晨1点10分电话铃响,丰台区国保大队的程广雷已奉命“摸”到楼下,告知北京市公安局要跟我谈谈,希望我千万“配合”一下。我例行公事地抗议一番,上车前往樊家村派出所,走进大厅时看到靠墙摆着“文明养犬”的黑板,不禁哑然失笑\x{2014}\x{2014}也许到了政府也做到“文明养犬”的时候,这个社会才能和谐起来。
市公安局孙狄副处长和韩峰警官已恭候多时了。孙狄的身高与我相仿,一脸憨厚作深藏不露状,看上去找不到多少表情。他说,他们接获了有关短信的报告,所以奉命前来向我了解细节。“天安门广场是什么地方,明天是什么日子,大家心里都清楚。你给这么多人发短信说要去那里,其中还有不少中外媒体,要是大家都去了,那里出了事怎么办?”他说。“上边儿”认为,我的短信危害了稳定,他要问清楚我发短信的动机、内容、发给了多少人,以及这些人到底是谁。
我平静地回答他,我的短信对象中不会有任何人“举报”我,收信人也不会都去广场,“我没那么大的感召力,这一点连胡锦涛都做不到。”我说国内的媒体早吓破了胆,记者想报道也是枉然,而国外媒体无论如何都要报道,你们想管也管不了,因而此举的好坏任人评说也就是了,无需大惊小怪。既然数年如一日地监控至今,我希望最好开诚布公都磊落点儿,边说边随手把短信转发给他。我告诉他匹夫不可夺志,6月3日去广场凭吊“六四”死难者,是我当年许下的愿,去了无非就是还愿,去不成心里便会不踏实。我还说在中国发短信好像并不犯法,6月3日去广场也不犯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禁止公民凭吊“六四”,所以我们之间的这次谈话纯属多余。我说我很气愤,你们警察半夜三更地闯上家门,不拿任何手续就想找我“谈谈”,这么干了就属于执法犯法。
孙狄希望我再别乱发短信了,最好能再低调一点,“你自己想去就悄悄地去呗,还发什么短信啊?”他承诺不会限制我的自由,但可能派员“护驾”随行,我表示了理解和接受。我让孙狄转告“上边儿”,虽然我认为那部《集会游行示威法》违反了宪法,但假如真想集会游行示威,我会“依法”提前具文申请的,此行既然纯属个人私事,而且天安门广场属于公共空间,警方限制我的行动便是违反宪法。我还希望政府能正视现实和面对历史,拿出诚意来解决“六四”问题,掩耳盗铃难以持久,而且会让人“相当”地瞧不起。
这次谈话于凌晨三点左右结束,我被程广雷送回家中。但事情又有了变化。
上午10点20分,警察把电话打到家里,通知我今天不许出去,这意味着几小时前孙狄的承诺,不再算数了。虽说尚在意料之中,但我十分生气。饭后下楼遛狗,见到丰台区国保大队三位干警已经“上岗”,个个一脸的无奈\x{2014}\x{2014}有的人整个晚上没能睡觉,困得东倒西歪。当场与孙狄通话,指出既然官府“违约”在先,我便只好公之于众了,同时还希望他继续沟通和请示,最好不要欺人太甚,至少该成全我这一年一度的还愿之行。
遛完狗已是中午,警察陪着我回到楼下,跟我相熟的一位应邀造访。我忙着写我和孙狄之间发生的“不得不说的故事”,母亲在包饺子招呼客人,客人帮着擀皮儿\x{2014}\x{2014}家里平常门庭冷落,老太太见了警察都非常高兴。
下午一点多钟,程广雷又到楼下,希望我下楼“再聊会儿”。我用群发邮件发出了刚写的片段,匆匆吃下几个饺子,身着T恤、拖鞋、短裤便“微服”赴约。他睡眼惺忪地告诉我,还得到派出所去一趟,“市局”的还想再谈谈,我说那就让他们来楼下谈吧\x{2014}\x{2014}这里既凉快又敞亮。他说这我哪儿能做得了主啊,你就少说两句再“配合”一下吧。我心里明白,为确保纪念碑脚下不会出现我的身影,他们多半要陪我“共度”几个小时了\x{2014}\x{2014}“上边儿”交代的公事,就是要“搅黄”我的私事,但他们做不到有话直说。
下午出场的,是市局一处的姜庆杰和张凯军,孙狄直到晚饭前才露面儿。姜庆杰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透着精明强干,只是又忘了出示合法手续。他们关心的还是短信内容、动机和发送对象,但目的显然是要“绊”住我。他说这时候发这样的短信,会危害稳定和造成后果,所以必须要把事实查清楚。我先谴责孙狄不守信用,然后请教他我发短信、去广场、凭吊“六四”是否犯了法,问他发短信能否损害到社会稳定。我说我可以理解你们办差的苦衷,但不会容忍如此疾言厉色,说到底是政府的骚扰违法了,而不是我的行为违法\x{2014}\x{2014}我无权要求别人凭吊“六四”,我没有这么做,但政府更无权限制我凭吊“六四”,可你们却正在这么做!假如想公事公办,我便没有“配合”义务,谈话马上可以结束。
可这场谈话还得接着进行下午,于是便只剩下了云山雾罩,间或做点儿法律咨询。案子太多了经常加班,待遇太低了升不了官,在看守所里能不能不吃窝头只吃烙饼疙瘩汤,都是我们的“闲篇儿”。我开玩笑说,听说当年“跟着”魏京生和刘晓波的张志超等人早就升了官儿,所以卖点儿力气好好“跟着”我,说不定哪天也能混个一官半职\x{2014}\x{2014}去年赵紫阳仙逝那几天,有幸陪我住了一宿的那位小伙子,一转眼儿就当了这家派出所的副所长,手下能管几十号人。
吃完盒儿饭烙饼,已经是晚上六七点钟,他们要做份笔录“走个程序”。我说开始时怎么不说这回是传唤呢,我还一直以为也是“绑票儿”呢。我问张凯军为什么要传唤我,如果是传唤,那我就得请个律师了。他说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我让他给我念念这“大法”里边说的是啥,因为我还没被传唤过\x{2014}\x{2014}每回都是警察缠着我非法“聊天”的。看了几眼法律,我说你们错了,因为只有在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时,才可以“依法”传唤,而我并没有这种行为。他们回答说这条儿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你要是不同意可以在里边儿说清楚。于是,我“配合”他们回答了问题,指出了他们的违法之处,看过笔录后签字画押,又特别注明了警察的违法行为没有被记录下来。
与此同时,朋友们不断打电话问我到哪里了,告诉我今年很是奇怪,八点钟就往外轰人要“清场”了,而往年今天都是九点多钟才清场的。我告诉他们我在派出所,已被依法“绑票儿”了七八个小时,让他们注意安全别惹事。
晚上九点半,孙狄让我签字“确认”传唤结束的时间是晚上十点钟,他说“传唤”是从下午两点半开始的,只要在八小时内结束都是合法的。我祝贺他圆满完成了任务,因为他们的任务就是干扰我的私事,但国家因此丢尽了脸,而且在派出所被控一天,我实际上也还了愿。我提醒他,早上两个小时“传唤”还没有“走程序”,千万别给我留下把柄,他笑着说那次只是私人聊天儿,不是“传唤”。
6月4日中午,我来办公室加班工作,两个警察奉命陪伴左右维护“稳定”大局,我们就这样一直耗到了此时此刻。
浦志强
2006年6月4日晚十点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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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ture
'June Fourth' Seventeen Years Later: How I Kept a Promise
By Pu Zhiqiang
The weekend of June 3, 2006, was the seventeenth anniversary of the Beijing massacre and also the first time I ever received a summons. It happened, as the police put it, "according to law." Twice within twenty-four hours Deputy Chief Sun Di of Department 1 of the Beij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rdered me—"controlled" me, in police lingo—to go to the Fanjiacun police station in the Fengtai District of Beijing. This "practical ac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lthough it violated basic human rights, was taken in support of the "stability" that the violent suppression at Tiananmen had brought about.
I recall the early hours of June 4, 1989. The few thousand students and other citizens who refused to disperse remained huddled at the north face of the Martyrs' Monument in Tiananmen Square. The glare of fires leaped skyward and gunfire crackled. The pine hedges that lined the square had been set ablaze while loudspeakers screeched their mordant warnings. The bloodbath on outlying roads had already exceeded anyone's counting. Martial law troops had taken up their staging positions around the square, awaiting final orders, largely invisible except for the steely green glint that their helmets reflected from the light of the fires. It was then that I turned to a friend and commented that the Martyrs' Monument might soon be witness to our deaths, but that if not, I would come back to this place every year on this date to remember the victims.
That comment somehow turned into a vow—one that I may need to be fulfilling indefinitely. So far, I have. Every year on the evening of June 3, I have come back to Tiananmen to linger for a while. My wife and I join a few good friends—and beginning in 1995, have brought our son—to gather at the base of the Martyrs' Monument and spend some time in reflection.
For me these visits have also aroused guilt feelings. The government's pressures to forget June Fourth have caused the day slowly to erode in public memory: each year the Tiananmen Mothers seem more isolated, and the massacre seems more a topic to be avoided in daily conversation; even singing "The Internationale," as students did that night, has become vaguely embarrassing. A certain lazy comfort attends this forgetting, and that is why I feel guilt. If I just slouch along through life, taking the easy route, what do I say to the spirits of those murdered "rioters" of seventeen years ago? And if everyone forgets, are we not opening the door to future massacres? Our Tiananmen generation is now in middle age; we are in positions where we can make a difference. Do we not want to? At a minimum, my guilt feelings cause me to telephone Professor Ding Zilin, a leader of the Tiananmen Mothers, every year on June 3 from Tiananmen Square. It allows me to feel that I am bringing greetings to this white-haired mother from the spirit of her dead son.
I know that I am not alone in these feelings, and that is why I involve others in my annual visits. My purpose is not to stimulate resentment. Reconciliation is fine, but it must be based on truth.
This year, about 9 PM on June 2, I sent the following cell-phone text message to a number of friends:
On the evening of June 3 we will gather at the base of the Martyrs' Monument in Tiananmen Square to reflect upon the 1989 massacre. The purpose is to remind ourselves that those events have not been consigned to history but remain deeply rooted in our minds. Pu Zhiqiang asks your support in declaring: do not forget the massacre; uphold truth; promote reconciliation based on legal rights.
In fact it was a minimal gesture, aimed mostly at assuaging my own unease.
I also forwarded the message to the low-ranking police who are assigned to "care for" me. I did the same last year. It is better for all concerned to do this. It prevents causing a shock to the police higher-ups, who, if angered, take it out on their underlings as well as on me. I did not anticipate that this time my message would set off a ruckus.
At 1:10 AM on June 3 my phone rang. It was Officer Cheng Guanglei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Unit in Fengtai District. He had been ordered to "find his way" to the doorway of my building, from where he was calling to inform me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Beijing City wanted to have a chat with me. He earnestly hoped that I would "coordinate" with this plan. I offered a perfunctory protest, but then went downstairs, got into the officer's car, and went to the Fanjiacun police station. As we entered the main hall I noticed a blackboard bearing the words "Be Civilized in Raising Dogs." I had to stifle a laugh. If our government were to reach the level of "civilization in raising dogs," then, yes, we would be well on our way to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hat our leaders were touting.
Deputy Chief Sun Di and Officer Han Feng were waiting for me. Sun Di is about six feet tall. He struck me as good-natured, but deadpan: there was no way to guess what he was thinking. He said the police had received a report about my text message, so they needed to talk to me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details.
"We all know what place Tiananmen Square is, and what day tomorrow is," he said. "You sent a text message to a lot of people, including quite a few foreign and domestic media, saying that you intend to go there. If everybody goes, and something happens, then what?" In the view of his superiors my text message "endangers stability," he said, so he needed to get clear on a few things: my motive, the message contents, the number of recipients, and the identity of each recipient. He invited me to explain.
I began by saying that I was confident that no one on my list of recipients would inform on me. I didn't imagine that all the recipients would head for Tiananmen Square, either. "I don't have that kind of charisma," I said, "not even Hu Jintao does." Would reporters go? Chinese journalists had long been frightened into silence on this topic, and even if one went, no report could be published. The foreign media? They always report the Tiananmen anniversary anyway—there's nothing you can do about that. People are going to have their own opinions of what I'm doing in any event, so there's no point getting all hot and bothered by it.
Then I explained why I had forwarded the text message to the police. Since I had been under their surveillance for some time now, I thought I might as well be aboveboard about everything and avoid any misunderstandings. But you can't deprive a person of his will, I said, and going to Tiananmen every June 3 to commemorate the dead is a promise that I made to myself. I go there to keep the promise, and would feel wrong if I did not.
I ended by saying that I understood it to be legal to send text messages in China and legal to go to Tiananmen Square on June 3. Moreover, no law prohibits citizens from commemorating the victims of 1989. Since this is so, our whole chat right now is superfluous. For you to come to my building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without any legal papers and asking for a "chat," is itself an example of illegal use of police power.
Deputy Chief Sun responded that he wished I would lower my profile a bit and stop sending text messages all over the place. "If you want to go, then just quietly go," he advised. "What's the need for text messages?" He promised not to restrict my movements, but said he might assign some people to accompany me "for protection."
"Fine," I said. "I understand." Then I asked Sun to relay to his superiors my own promise that, although I view China's "Law on Assembly, Marches, and Demonstrations" to be in viola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 I would make written application in advance if I ever were to plan "an assembly, march, or demonstration." But since my present plan is a purely personal matter, and since Tiananmen Square is a public space, police obstruction of my movement would be unconstitutional. Please also tell your superiors, I said, that I hope the government will finally face history squarely and solve the "June Fourth" problem. A world of make-believe on this issue cannot last forever, and it generates quite a lot of contempt.
Our chat ended about 3:00 AM. Officer Cheng Guanglei saw me home. But that was not the end of it.
At 10:20 AM the police called my home to tell me that I could not go out. This meant, without their saying it, that Sun Di's promise of a few hours earlier was no longer valid. Although I had half-expected this news, it angered me. I went downstairs to walk the dog. Three patrolmen from the National Security Unit of Fengtai District were already on duty at my door. They looked bedraggled from lack of sleep. I telephoned Sun Di from the spot. Since he had broken his promise, I had no choice but to send out a text message explaining that fact, I said. I hoped that he would stay in touch, though, both with me and with his superiors, and do what he could not to break his word too grievously. At least, I said, he should help me to keep my promise of a yearly visit to Tiananmen this evening. Then I walked the dog.
The police joined me on the walk, and afterward I invited one of them, with whom I was fairly well acquainted, to come upstairs for lunch. My elderly mother was home, and we didn't often have guests, so she was delighted to have one. She made special dumplings, and the young policeman helped by rolling the dumpling skins. I was busy composing my text message about "the story that I had no choice but to tell."
Shortly after 1:00 PM Officer Cheng Guanglei reappeared downstairs. He called on his cell phone to invite me down for "another chat." I gobbled down a few dumplings, pressed "send" on my text message, and went down to see him dressed in a T-shirt, shorts, and slippers. He, too, looked short of sleep. He told me I would need to come down to the police station again, because some municipal-level officers wanted to see me.
"Why don't they come here?" I asked. "See how cool and bright it is here?"
"You know such things aren't up to me," Cheng said. "Could you cut the questions and just 'coordinate' with us again?"
I could see what was going on.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at I would not be seen that night at the base of the Martyrs' Monument, the police were going to "spend time" with me for a while. They had instructions from above to "frustrate" my personal plans, but they couldn't plainly say so.
The people waiting for me were Jiang Qingjie and Zhang Kaijun of Department 1 of the Public Security City Bureau. Sun Di joined us later. Jiang Qingjie, a 1996 graduate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was the picture of competence and efficiency—but, like his colleagues, skipped the step of showing any legal papers. Their formal agenda remained the same: they wanted to inquire about my text message, my motive for sending it, and a recipient list. But their real objective, clearly, was to "tie up" my time.
Jiang Qingjie began by saying that to send a text message like this, at a time like this, harms stability and produces consequences. This is why he has to get clear about everything.
I responded that Sun Di had broken his word. Then I inquired whether sending text messages, going to Tiananmen Square, or commemorating June Fourth was illegal. Who, I asked, was actually breaking the law? Just as I have no right to force other people to commemorate June Fourth, so the government has no right to bar me from doing so. But that, I said, is exactly what you are doing right now. If we go by the rules, I don't have to "coordinate" with you and we can end our chat right here.
But the chat did drag on, all afternoon, as the room grew heavy with cigarette smoke. Every now and then we discussed some legal matter, but for the most part the topics lay elsewhere. I asked if the inmates at their detention center could eat wheat pancakes and dough-drop soup these days, or if they still had to survive on corn balls. The policemen offered many topics of their own: how their pay was low, promotions were impossible, and how they always had to work overtime because there were too many cases. I joked with them that if they did a good job "accompanying" me they might get raises. Last year the young man who was assigned to be with me around the clock during the "sensitive time" after Zhao Ziyang's[*] death got a promotion shortly thereafter to deputy station chief in charge of several dozen people.
About 6 or 7 PM, after box dinners all around, they wanted to "do a formality" about my summons.
"Summons? You mean this was a summons?" I asked. "To me it felt rather more like a kidnapping." I told Zhang Kaijun that if I'd known it to be a formal summons, I would have wanted a lawyer.
Zhang answered that he was basing himself on article 82 of the Pena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Order.
I said that I was used to illegal detention for "chats," but had never received a summons before. So could he please read to me what that article says? He didn't read it, but showed it to me.
"You're mistaken," I said after glancing through it. "It says here that a summons may be issued 'according to law' only after discovery that a person's behavior has violated the penal code on public order. My behavior has not."
The police responded that article 82 was only a procedural regulation. "If you don't agree with what we're doing, you can go into detail in your statement."
So I "coordinated" again. I answered their questions—pointing out, in passing, where they had broken the law. They took notes. In the end I affixed my signature and thumbprint to their written record, noting explicitly that they had omitted mention of the illegal behavior of the police.
By then I was starting to get cell-phone calls from friends at Tiananmen who wondered where I was. Something else strange was going on, they said. In earlier years the police cleared the square sometime after 9 PM, but this year they were already shooing people out by 8 PM. I explained to my friends that I was at a police station, kidnapped "according to law" for seven or eight hours, and that they should take care not to get into trouble.
At 9:30 PM Sun Di asked me to sign my name "confirming" that my summons had ended at 10 PM. It had begun at 2:30 PM, he said, and as long as it ended within eight hours it was legal. I congratulated him on the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his mission, which was, as both he and I knew, to thwart my plans to go to Tiananmen. On my side, though, the half-day detention at a police station made me feel as if I had, in fact, kept my promise to remember the massacre victims.
I reminded Sun Di that, counting the two hours of summons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the total for the day was more than eight. Was this not a dangling vulnerability in his work?
"The morning wasn't a summons," he said. "It was just a private chat."
At noon on Sunday, June 4, I went into the offices of my law firm to do some overtime work. Two policemen, assigned to "maintain overall stability," came with me.
—Translated by Perry Link
Notes:
[*]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1987–1989, disgraced and held under house arrest from June 1989 until he died on January 17, 2005.
朱久虎律师的遭遇让我们不再恐惧
朱久虎律师因代理民营石油投资者的行政诉讼案件,遭到陕西靖边县当局的陷害,失去自由已达两个月之久。在这起震惊世界的案件中,投资者的获罪,不仅因为他们合法地拥有油井产权,此即所谓“匹夫何罪,怀璧其罪”;还在于他们相信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承诺认定自己也有人权。面对公共权力明火执仗的掠夺,冯秉先之辈的罪过是,他们非但没有像公私合营时代的先辈们那样,敲锣打鼓地把油井主动上缴,居然还聘请了知名的律师护法维权!在靖边县看来,朱久虎律师为刁民张目,当然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自然应该罪加一等!可恨陕西省地方当局王登记之流,为逞私利竟然罗织罪名抓捕律师,其丧心病狂人神共愤一致于此!苍天在上,这是什么世道!
朱久虎是律师中的勇者,他敏于行而不讷于言的风骨,向为我辈所敬重,他的坚毅和执着,也令同行艳羡和汗颜。从为湖南民办教师讨还公道,到为孙大午昭雪而奔走呼号,乃至此番为油井投资者维权,朱久虎受理了迄今为止国内最大规模的集团诉讼,一直处在维权运动的风口浪尖上,而这恰恰使他成为地方党政领导的眼中钉。我们没有忘记,他曾在河北省徐水县倍受公门凌辱,也曾被迫从原事务所仓皇调出,但直到两个半月前的一个凌晨落入靖边县公安局张开的罗网,他一路走来一如既往始终没有放弃。我们不禁要问:朱久虎律师依法执业,究竟何罪之有!对陕西靖边县当局的倒行逆施,是可忍孰不可忍!
毋庸讳言,目前的中国律师,正处在资本、权力和民意的夹缝中,心灵倍受煎熬。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给了我们一个史无前例的贪婪和腐败的政府,其立意行事谋篇布局,已处处为当权者的私利所驱使,招招足以置苍生于水深火热。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日渐开放,多元利益格局已经形成,面对公权力的强取豪夺,陕北石油投资者的选择,不是陈胜吴广式的揭竿而起,而是尊重秩序维权护法。他们的温和而谦逊,与暴发户的贪婪跋扈截然不同,体现出有产者少有的持重和典雅。在他们的身上,无疑承载着中国的希望,所以朱久虎为他们服务,就是在为中国的未来牺牲。
中国律师已经无处可逃,是继续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奔孔方兄,还是不避风险倾其所学回报社会,从一个个具体环节入手铲除社会丑恶,我们必须做出抉择。遗憾的是,在刻意营造的黑恶盛宴中,太多的律师习惯了见大义落荒而走弃甲曳兵,为小利弃诚信哪怕信口雌黄!转眼间,匍匐在权势和资本的脚下,周旋在贪官和奸商的身后,满足于竞逐残羹冷炙,欣欣然甘为权力的玩偶,孜孜者化身司法的掮客,已经成了为律师行业所津津乐道的主流。为吸吮万千股民毕生积蓄的上市公司,出具过一份份堂而皇之的法律意见书,不过是律师界近年来为虎作伥诸多劣迹中冰山的一角。
舍小利以成大义哪怕杀身成仁,为此不惜以身试“法”,朱久虎是中国律师的先行者。他的表率,已经让我们这些苟活者无地自容;他的遭遇和不幸,恰恰表明其稀缺和可贵,证明了在再造民主共和的大业中,人权律师的不可或缺!虽然刑法第306条的伪证陷阱,已经使数以百计的律师身陷囹圄,虽然当局弄法的卑劣伎俩,更使硕果仅存的人权律师日渐凋零,但以人权律师为敌,毕竟是既得利益者最后的疯狂,凸显了新政人权入宪的荒诞和虚伪,昭示出当局在维权浪潮中的无比虚弱!不能制止地方当局为恶,注定了新政必然是短命的,时局的发展表明,他们害怕未来,因为未来属于我们!
我们不敢忘记,在朱久虎律师之前,已经有郑恩宠律师获罪、郭国汀律师去国和高智晟律师新近的散伙;我们应该铭记,在上述人权律师多舛的命运背后,是《南方都市报》事件中程益中、喻华峰等人已经承受的苦难,是禁锢了师涛、杜导斌等记者和作家们的冰冷铁窗,是泼洒在法轮功学员头上的污水和难以胜数的迫害,还有无数失地农民呼天抢地的哀号!生存还是死亡,依然还是一个问题。跟大众的苦难和无助相比,我们眼前的这点磨难,又能算得了什么!
从成为律师那一天起,我们就成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本地律师协会的当然会员,任何谋求在此之外结社维权的努力,都被禁止和取缔。但这个每年榨取二十万律师无数血汗的律师协会,除了日常“管理”和有限的培训之外,除了奉命“招呼”不得承办“敏感”案件之外,又为会员们作过些什么呢!仅以朱久虎事件为例,面对显而易见的事实和法理,我们不仅没能看到它们做出起码的努力,来保证朱久虎律师受到公正待遇,却意外获悉高智晟的五位合伙人被迫在同一天离他而去!尤为可耻的是,在对郑恩宠律师和郭国汀律师迫害中,当地律师协会甚至扮演了帮凶的角色!对于这样的行业协会,我们只能予以鄙夷和唾弃!
律师存在的理由,是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尊重事实和法律,尊重秩序和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是我们的天职。朱久虎律师无罪,是包括陕西当局在内的所有人一眼看穿的事实,因而所有陷害拘捕和审判朱久虎的人,必然难以逃脱历史的审判!令人欣慰的是,在我们和朱久虎律师的身后,以王怡、滕彪、许志永、范亚峰为代表的年轻一代法律人正在跟进,他们的教育背景、学识、素养、执业操守和献身精神,必将为愈挫愈勇的公民维权运动注入新的活力。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朱久虎律师已经走在了前面,在公民维权的征程上,“不管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们都将循着他的足迹继续坚定地走下去。朱久虎律师的遭遇,已经让我们不再恐惧。
2005年8月8日于北京
解铃还须系铃人:新闻出版总署和邬书林都还有机会
章诒和先生就邬书林“因人废书”言论的抗议声明发表后,各界对她的关切正以不同方式传递过来。上海作家沙叶新、北京学者陈小雅分别撰文对其表示支持和声援,北京学者余世存来信表达了他的敬意。继南华早报率先报道“禁书”事件后,香港明报、中国时报、美国之音和世界日报等港台其他媒体和海外媒体也纷纷做出了跟踪报道。对于各界的关注,章先生深表谢意。
大陆传统媒体对这一热点话题,仍在习惯性地保持沉默。事实上,国内媒体不乏一流采访人才,而且同样具备敏锐的新闻触觉,集体失语道出了整齐划一开“天窗”的真相,只能说明目前的舆论环境极其恶劣。我甚至认为,国内不少媒体的总编辑,日常工作几乎只剩下以“毙稿儿”来把握舆论导向了,他们并不需要布置选题安排采访和抢发真正的新闻,他们只需要告诉记者哪些是不能采访的,以及就算采访了也不能发表就足够了。应当说,在沙叶新先生的声明发表之后,国内媒体任何争取报道空间的努力,都弥足珍贵令人敬仰,因为堪称严酷的媒体管制,并不是你们自身过错所导致的。
在声明发表的当天,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为外国驻华记者和驻华使馆新闻官举行的新年招待会上,表示中国政府“非常欢迎外国记者来华采访”的立场,这是因为外国记者对中国的报道“使世界更加了解中国”。他请大家放心,“中国开放在逐渐扩大,改革在逐渐深入,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的渠道肯定会越来越宽,越来越多,大家的采访会有更多的便利。”他承诺政府为海外媒体提供的采访便利,不会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而再度收回。我认为,刘建超的表态与温家宝勉励作家“讲真话”是一脉相承的。虽说温总理心软邬署长手硬,但在反右五十年后的2007年,我还没发现领导人广开言路的呼吁,有任何“引蛇出洞”的迹象。
我还注意到,此前湖南郴州当局新官上任,为省级以上媒体报道当地负面新闻的记者设立了“舆论监督奖”,此举招致了广泛的批评。概因最方便反映本地政情社情的,是本地媒体而非“省级以上媒体”,排除了本地记者获奖资格的“德政”,不小心露出当地政府叶公好龙的马脚。我们相信,“郴州经验”不应在新闻出版总署身上复制,包括邬书林在内领导人理应具备与时俱进的天分,应当有能力摒弃钳制言论掩耳盗铃的惯有思路,用服务于新闻出版事业蓬勃发展的理念,将该署的立场统一到刘建超代表国家表述的开放立场上来。
因此,当务之急是赋予国内媒体与国外同行同等的“国民待遇”,政府应当以其对新闻自由、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切实尊重,兑现毛泽东五十年前开出的那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支票。就新闻出版总署和邬书林而言,应当立即收回成命,首先解除对《伶人往事》等八本出版物的封杀令,进而清理已有侵犯新闻出版自由的违宪陋规。
假如真的能在言论开放的征程上迈出第一步,邬书林先生同样有机会把自己的名字载入史册,而且不是以有“污”书林的名义.
2007. 1. 24
痛心疾首:世纪中国论坛今天壮烈关闭
2006年7月25日,世纪中国网站上有一则远比上市公司年报简洁凝炼的通知:“接管理部门的通知,从即日起关闭世纪中国论坛”。意料之中这越发黑暗的一天,终于到了。没有了论坛的世纪中国,像散了摊儿的《21世纪环球报道》,再不会让人寝食难安了。
事实上,世纪中国论坛的从生到死,与一塌糊涂、水木清华、燕南社区,轨迹可谓相去不远。唇亡齿寒,坊间早就有“世纪中国论坛”即将关闭的谣传,近来挽歌也愈发唱得言之凿凿。虽说它到底能坚持多久,本来就是个明摆着的问题,作为知识分子仅存的精神家园,本身就预示了这一天迟早要来。世纪中国论坛,虽说关得平平淡淡,但也说得上是壮怀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