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28, 2007

为郑恩宠案再致《解放日报》、《文汇报》、杨金志、陈斌等律师函

各位师友:
2007年10月25日上午,我在公证员见证下,向《解放日报》、《文汇报》及所属报业集团,以及文章作者杨金志和陈斌发出六份特快专递,要求他们就 《“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损害郑恩宠名誉权问题承担责任。为便于他们回忆事情的经过,我附上了两年前的第一份律师函和四年前到那篇奇 文。
鉴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而郑律师虽已出狱,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也已服满,但依然处在在上海当局的监控之下,就业、出行、通讯被严密限制,上海法院独立审案 的条件仍不具备,为避免胜诉权丧失,本人征得郑律师首肯,仍以这种方式行事。对于终将有机会伸张正义,我始终抱有信心,一旦条件允许,本案将进入诉讼程 序。
涉案文章内容失实,观点偏颇,对郑恩宠的人格多有侮辱。我认为,这篇文章对于新闻工作者,有借鉴意义,这个行业需要知道,既应对外争取自己的权利,更应对 内约束自己的行为。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功过是非自有公论,哪怕到地老天荒,作者难以逃避。所以,我们得帮帮他们。
如有打扰,特别致歉。
浦志强 2007年10月26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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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文汇报》暨
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
针对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文汇报》刊登署名文章《“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侵犯郑恩宠名誉权的行为,本律师受郑恩宠夫妇 的委托全权处理与各位的交涉事宜。为此,本人曾于2005年10月27日寄发特快专递,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函件寄送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在文本公证寄出次 日,本人向各位传真发送了函件文本。关于郑恩宠及时主张权利的行为,现有律师函文本、特快专递寄发凭证、(2005)京二证字第32312-32317号 《公证书》,以及公证处存档笔录备查。只要诉讼时效还在,郑恩宠对各位的胜诉权便“硬硬的还在”。
自上次发函至今,我们一直期待各位能明辨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能体面致歉以消除影响,甚至幻想能不拘形式地承认侵权以求谅解。然而令人遗憾,郑恩宠走出 提篮桥监狱已经一年有半,没收到各位哪怕私底下传递出的一丝歉意,各位仍在装聋作哑,仿佛白纸黑字的侵权事实从未发生。鉴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又将届满, 为挽回报道对郑恩宠的不良影响,并为商讨赔偿事宜创造契机,本律师再次致函各位代郑恩宠主张权利,同时谋求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本件律师函的邮寄过程,仍将 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函件寄发会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直到2009年10月的对应日期。
本人依然认为:各位撰写和刊发的报道之构成侵权,表现在文章内容严重失实致其名誉受损,他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以及各位在文章中使用大量侮辱性言词,对其 的人格构成了实际贬损,亦即文章存在侮辱郑恩宠人格的内容。支持本人观点的事实是:文章称郑恩宠头上的“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 等“桂冠”,都是“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戴上的;将郑恩宠维护拆迁户基本人权的合法执业行为,全都说成是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郑恩宠编 发拆迁法规的行为诬陷为“擅自编印、散发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文章还虚构了他在天山内衣厂“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名”的所谓“事 实”。不仅如此,文章还诬蔑郑恩宠在人才济济的上海“不过是无名之辈”,只是“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公安机关逮捕、经众多新闻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 ’”;称他虽“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法”,虽“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虽“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各位在文章中,将郑恩宠刻画 成了一个“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的骗子,称他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
自古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既然盛世谎言大行其道,不写假新闻就没资格做记者,也就没人有资格对各位求全责备了。按照本律师的理解,各位撰写和刊登这篇报道 时,想必有若干只可意会的苦衷,因为谁都知道在近年来的上海滩,某些话题属于令人闻之色变的敏感禁区。恰如郑恩宠从未奢望你们四年前便冒险调查当时如日中 天的陈良宇,本人今天也不曾期待你们立即挖掘已成昨日黄花的黄菊和王维功。见惯了媒体天天锦上添花,记者寻机信口雌黄,总觉得只要没过分攀附没主动投怀送 抱,除非大奸大恶或涉及大是大非,小小不严人云亦云亦无需过分苛责。但本案不同之处在于,我们有理由要求,你们至少不是必须如此刻薄地诽谤郑恩宠,哪怕是 仅仅迫于上命差遣宛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一言以蔽之,即使不能不做这件“脏活儿”,你们也不是非得把“丑事”做到如此之丑!所以我们坚持认为,各位如此谋 篇布局这样遣词用语,只能说明内心过于卑劣手段太过刻毒,你们对郑恩宠太过分了。这也就是为什么,郑恩宠不能容忍这件事就这样不清不楚的不了了之。
对郑恩宠维护自身权利的不懈追索,即使各位仍旧装聋作哑,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这件事必须得有个了断。在上海法院就与郑恩宠相关案件的审判实现真正 的公正和独立前,除非他本人捍卫人格权利的立场改变,只要各位一天还没有低下头来,本人至少都会记得每隔两年便及时发函敦促一次,以保证他的诉讼时效不会 消灭!虽然各位已有的表现,已让人不再可能寄予过高期待,但我们仍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反馈。本律师尤其希望,文章的作者陈斌和杨金志两位资深记者,能反省你 们从业以来的所作所为,能明白自己今后究竟应该怎样做记者,能知道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和到底应该怎样写,能从媒体良知和新闻从业者的道德底线出发,以对事 实、法律、公众和郑恩宠夫妇负责的态度,以对自己良心、祖宗和子孙负责任的态度,正视文章构成侵权的铁的事实,尽快在《解放日报》和《文汇报》上刊登道歉 声明,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和取得郑恩宠的宽恕。
所有回复如果能有仍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307室(邮政编码100025,电话010-85869176,传真号码010- 85869163)。我不希望看到各位依然保持沉默,更不希望再次得到北京市司法局的善意规劝。本律师再次忠告:任何企图通过行政当局限制被害人依法维权 和劝阻本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只会给人民政府添堵和添麻烦,对纠纷的解决无济于事。一句话,解铃还需系铃人,若真的想让这件事走进历史,关键还要靠你们能 够把握现实。现在低头还来得及,虽然未必立地成佛,至少能发现回头是岸。
本人相信,你们在郑恩宠事件报道上的表现,将有机会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不良记录。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浦志强
2007年10月25日

附件:1、2005年10月27日发出的第一份律师函:

律 师 函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文汇报》暨
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先生、《解放日报》记者陈斌先生:

受郑恩宠及其夫人蒋美丽委托,本律师就《解放日报》、《文汇报》于2003年10月29日分别刊登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撰写的 题为《“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侵害郑恩宠名誉权事宜发出本律师函,要求你们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解放日报》和《文汇报》上 刊登道歉声明,并向郑恩宠夫妇赔偿精神损失。
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在第2版、《文汇报》在第8版分别刊登了由《解放日报》记者陈斌和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撰写的《“桂冠”背后的 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该文在引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恩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之余,捏造事实并恶意使 用侮辱性言词贬低郑恩宠的人格,导致后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并给其本人和亲属带来了精神痛苦。
一、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致使郑恩宠的社会评价降低。
文章作者杨金志和陈斌,以新华社记者和《解放日报》记者身份,在未对上海市拆迁诉讼状况进行起码调查的情况下,无视郑恩宠为数以百计的上海拆迁户艰难维权 的事实,撰文指称郑恩宠头上的“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都是“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地戴上的;作者对郑恩 宠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正当性过于迟钝,对升斗小民在大资本重压下蒙受的苦难熟视无睹,即对其维权行为肆意歪曲,指其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作者 本应轻易了解到郑恩宠编印散发的,不过是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以便拆迁户能理性处置自身权利,却在文中以 “擅自编印、散发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的行文混淆视听;作者本应敏锐地意识到,上海地方公安检察当局对周正毅事件的养痈成患负有失察责任,却轻率地以未曾 在上述机关见到郑恩宠有关举报文件为由,否认其人尽皆知的抗争行为;文章还称郑恩宠在上海天山内衣厂期间曾“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 名”,但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
二、文章有意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词,对郑恩宠的人格造成了贬损。
报道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词,对郑 恩宠的人格进行贬损。报道称郑恩宠对头上的诸多“桂冠”“得意洋洋”,但“其实在人才济济的上海”郑恩宠“不过是无名之辈”,只是“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 密被公安机关逮捕、经众多新闻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更有甚者,称郑恩宠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 、说他“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法”,说他“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说他“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说“大庭广众面前,郑恩宠以一 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等等。上述侮辱性言词贬损了郑恩宠的人格,损害了郑恩宠的名誉。
三、报道构成对郑恩宠名誉的损害,侵犯了郑恩宠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国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郑恩宠捍卫自身名誉的民事权利,不因其眼下在押犯的处境而有所变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者文章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并造成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属构成侵害他人 名誉权;对于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的作者新华社记者 杨金志和《解放日报》记者陈斌,显然构成了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并应承担责任;《解放日报》、《文汇报》在刊登上述文章时,对其行文中的众多不实之辞和侮 辱性言词,未尽到应有的核实与审查义务,同样构成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下属媒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 担责任。
众所周知,《解放日报》是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对国内政局有着深远影响,近年来更成为中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其地位举足轻重;《文汇报》的发行,则主要面 向知识界,该报对人物臧否一向为人瞩目;两报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对受众有着较大的影响。上述文章发表并在各自网站发布后,经过了其他媒体和网站的转载,影 响力即侵权后果进一步放大,对郑恩宠名誉的损害程度大大加深。
本律师受托向各位公证发出本律师函,期待着你们能从新闻从业者的良知底线出发,谨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对事实、法律、公众和郑恩宠夫妇负责的态度,于2005年11月20日前作出明确的回复,否则我们将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所有的回复敬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3层307-308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010-85869176  传真:010-85869163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浦志强
2005年10月27日

附件2、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文汇报》杨金志、陈斌的署名文章:《“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

“桂冠”背后的真相
——郑恩宠其人其事
新华社记者杨金志 解放日报记者陈斌
2003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恩宠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法庭上,郑恩宠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着案情的水落石出,曾经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地戴上“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的郑恩宠,其真相大白于天 下:作为执业律师期间,他曾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被停止执业半年;丢掉律师执业资格后,他违法进行有偿公民诉讼代理;一段时间以来,郑恩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并非法为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至于他所谓的举报官员腐败、调查“周正毅金融诈骗案”等内容,则是子虚乌有、纯属虚构。
  所谓“著名律师”竟无律师执照
   郑恩宠对“著名大律师”这一“桂冠”得意洋洋,也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其实,在人才济济的上海,郑恩宠本是无名之辈,只是因他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被公安机关逮捕、经众多新闻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知晓实情的人士都知道,郑恩宠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他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 法,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
  早在上海天山内衣厂当工人期间,郑恩宠就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 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名。1993年10月起,他先后在上海数家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1996年7月,郑恩宠在精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擅自编印、散发 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被虹口区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2001年3月7日,郑恩宠与四维律师事务所解除了聘用关系, 不久又打算与敏鉴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期限为3年。敏鉴所向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报送了郑的转所申请材料,黄浦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关于“律师应 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经审核后认为,律师与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就不再具备执业律师的身份,郑要求在敏鉴 所执业的行为,不适用“转所”规定,而应当申请“重新执业”,遂于3月29日签署了“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并在4月6日将申报材料退回,同时将审核意 见和具体理由通知了敏鉴所。
  郑恩宠明知黄浦区司法局这一决定是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作出的,却表示不服。一方面,他以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和 黄浦区司法局为被告,连续提起7起行政诉讼,结果都败诉;另一方面,他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住所的门外张贴“郑恩宠律 师”标识,招募人员,组织一整套班子,非法从事民事、行政和法律咨询业务。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3月28日至12月31日,郑恩宠接收各类案件共 213件,办理代书咨询98人次。在明知《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情况下,郑恩宠却以 “代理费”、“调查费”、“行政复议费”、“咨询费”、“代书费”、“交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约60万元。
  大庭广众面前,郑恩 宠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2000年11月,郑恩宠在代理陈某要求撤销徐汇区房地局作出的对其进行强 迁的行政裁决一案时,自行涂改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所列委托费用金额,并据此欺骗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出发票500元,但郑又将发票藏匿,向当事人出 具自行购买的收据,所列金额竟变成1200元,要求当事人予以支付。此类分别向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骗取及出具“阴阳发票”的手法,是郑恩宠谋取不当利益的 惯用伎俩。
  荒唐自封“反腐英雄”
  境外某些媒体和组织为郑恩宠编织了“反腐败英雄”的“光环”,郑恩宠也吹嘘,是他“捅出了周正毅的金融诈骗案”,并“由此揭露了高层党政官员的腐败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通过广泛而深入的采访,可以负责任地澄清两个事实:第一,至今为止,有关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机关从未收到过郑恩宠对周正毅问题的任何举报和起诉材料;第二,至今为止,在被审讯过程中,郑恩宠也从未向办案人员提出过他曾举报周正毅问题的事。
  原本对“周正毅金融诈骗案”一无所知的郑恩宠为何突然对周正毅一案大感兴趣?请看郑恩宠自己的坦白交代:在知道了周正毅的问题后,“我就意识到周正毅的问题也可以炒作的,可以炒大的。周正毅事情炒大以后,我也可以将自己名气炒大,我的律师证解决就有希望了。”
   正是出于个人目的,善于投机的郑恩宠将自己打扮成揭发周正毅案、反腐败的“英雄”。他为了借助境外势力解决自己的律师证,将所打听到的周正毅问题的材料 全部发送给在境外的“中国人权”组织。正是在恶性膨胀的私欲驱使下,郑恩宠堕落到了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深渊。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国法不容
  2003年6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将郑恩宠刑事拘留。同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批准对其进行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8月1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依照这条法律,法庭审理没有公开进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郑恩宠在住处将新华社内参刊物中一篇稿件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这一内参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法院认为,郑恩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 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郑恩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走上犯罪道路只因私欲膨胀
  根据郑恩宠的交代,他不顾一切地搜集国家秘密、采取火上浇油的方式加以处理并发送给境外组织,其原因有二:其一,是想通过不正当手段重新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为个人牟取私利;其二,是希望通过境外组织“扩大自己的影响”。
   郑恩宠自称“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人生道路本可以光明正大,他却偏偏走上一条歧途。郑恩宠曾经对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交代说:“我也是改革开放的受 益者,而且我认为自己得益的地方比其他人还要多。如果国家没有公开报考律师制度,我再有能力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律师;如果国家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我也就 没有机会为公民代理诉讼,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行使诉讼权利。”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进步有目共睹,郑恩宠本人也受益匪浅,所以他认为自己“走 到今天这个地步是很不应该的”。但是,罪行已经犯下,任何触犯法律的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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